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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所得與其他所得

時間:2019-09-11 18:23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該項所得的個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

1.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2.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網絡紅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稅總函[2015]409號規定,近來,不少企業為廣告、宣傳或擴大企業用戶等目的而通過網絡隨機向個人派發紅包。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網絡紅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依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現就網絡紅包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應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派發紅包的企業代扣代繳。

二、對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且用于購買該企業商品(產品)或服務才能使用的非現金網絡紅包,包括各種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以及個人因購買該企業商品或服務達到一定額度而取得企業返還的現金網絡紅包,屬于企業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服務的價格折扣、折讓,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個人之間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稅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老稅官分析

1.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的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明確列舉了得獎、中獎和中彩三種所得,其他偶然性質所得是兜底,未明確什么項目是其他偶然所得,實務執行中不得隨意將某項偶然所得列為“偶然所得”項目。對未列明的征稅,必須有另外明確的規定。

2. 隨機贈送禮品、隨機派發紅包和抽獎,均是偶然性質的所得。如果明確征稅,按其性質均應屬“偶然所得”項目。財稅〔2011〕50號將抽獎所得定為“偶然所得”,而將隨機贈送禮品定為“其他所得”。是不是“偶然所得”只是跟狹義的中獎、中彩有關呢?

3. 但是,稅總函[2015]409號將隨機派發紅包所得又定為“偶然所得”,長沙工商代辦,顯然與狹義的中獎、中彩沒有關聯。雖然稅率一致,但是對所得項目的劃分略顯隨意。隨機贈送禮品的,應歸類為“偶然所得”項目;不是隨機贈送禮品的,歸類為“其他所得”項目。是不是更為嚴謹規范?

4. 財稅〔2011〕50號規定了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的情形。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是按向不確定對象宣傳來分類的,只明確了隨機情形。但是,對不確定對象的宣傳,也有來就送、或送完為止的不算是隨機的情形,又如何征稅呢?有必要寫上“隨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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