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引入反避稅條款將帶來的影響
時間:2019-09-13 09:36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個人所得稅法》第七次修正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其修正案(草案)公開征集意見也臨近尾聲。專家表示,修正案(草案)新增加了反避稅條款,如果最終通過,將對高凈值人群產生不小影響。反避稅已成為國際稅收治理的共識,隨著CRS和BEPS相關行動計劃的實施,各國進一步加大了反避稅力度。在這樣的背景下,個人所得稅引入反避稅制度正當其時。
看點:這些規則將影響所得稅稅制格局
趙國慶
這次《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的一大看點,是在個人所得稅制度內建立反避稅體系,這對我國未來的所得稅稅制格局將產生重大的影響,值得我們關注。
建立個稅反避稅制度,為企業所得稅減稅創造空間
所得稅包括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盡管兩者都是直接稅,但相對個人所得稅而言,企業所得稅還是一個中間的稅種,企業實際并非所得稅的最終負擔主體,所有與企業利益相關的主體最終都可以追溯到個人,個人才是所得稅的稅負承擔者。個人所得稅反避稅制度的建立,實際上為我國未來進一步降低企業所得稅稅負提供了制度空間。
美國的聯邦稅改也許能為我們提供借鑒。盡管美國聯邦企業所得稅稅率降低了,但這并不意味著美國所得稅的總收入一定會下降。企業所得稅稅率下降后,企業效益增加,職工收入增加,股東的利潤也增加。只要美國有完善的個人所得稅征管和反避稅機制,企業所得稅減少的稅款最終會在個人所得稅環節補回。
同時,從經濟學角度來看,企業是在商業活動中承擔風險的主體,過高的企業所得稅名義稅率不利于企業創新發展。因此,在財政可以承受的范圍內,適度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以促進企業創新發展、做大做強,應該是未來的趨勢。在此趨勢下,我國需要建立完善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和反避稅機制,才能為未來降低企業所得稅稅負創造更大空間。
引入CFC規則,打擊個人境外避稅
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已經開始從一個資本輸入國轉變為一個資本輸出國。“走出去”已經是很多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當下的重要經營戰略。企業所得稅層面在2008年已經建立了相應的反避稅規則,這些規則10年來發揮了很大作用,有效地維護了國家的稅收權益。
與此同時,很多中國的居民個人,通過在海外避稅地建立公司,不從事實質經營業務,卻將大量的利潤留在海外避稅地,遲遲不分配回國內,逃避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這已經引起了稅務機關的高度關注。
《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引入了類似企業所得稅的受控外國公司(簡稱CFC)規則。《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規定,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共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屬于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這里的納稅調整就是將未分配利潤視同已分配在中國繳稅。當然,長沙代理記賬,歸屬于該境外所得的、在境外已經繳納的所得稅性質的稅款,可以抵免該所得在中國應繳納的所得稅款,以消除重復征稅。
引入關聯交易反避稅,閉合關聯交易征管鏈條
對于關聯交易的稅收管理問題,《稅收征收管理法》只包含了企業和企業之間關聯交易的稅收調整規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于企業和關聯方之間的關聯交易,稅務機關有權對其進行納稅調整。《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對于個人和關聯方之間的關聯交易,賦予了稅務機關可以對個人進行納稅調整的權利,這樣就建立了關聯交易完整的所得稅管控鏈條。當然,對于個人和關聯方之間的關聯交易,特別是個人和個人之間的關聯交易,在建立規則時要特別謹慎,一是要防止出現重復征稅的問題,二是防止不合理的規則實際演變為開征贈與稅。
引入一般反避稅規則,保障個稅征稅權
對于個人實施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生產經營活動,以規避個人所得稅的行為,《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中建立了一般反避稅條款,即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的,稅務機關可對其進行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這一規則與企業所得稅規則相對應。這個規則的引入,使得稅務機關可以在個人所得稅層面,對非居民個人通過境外避稅主體間接轉讓中國境內公司股權的活動,實施所得稅征稅權。同時,一般反避稅規則引入,建立了我國個人所得稅管理的最終屏障,為我國后期不斷完善個人所得稅反避稅體系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作者:中匯稅務集團主管合伙人)
思考:如何建立和完善 個稅反避稅規則體系
孔丹陽
對從事國際稅收工作的人來說,《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反避稅條款,無疑是令人歡欣鼓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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