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解讀
時間:2019-09-13 09:46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草案”)于2018年6月29日在中國人大網公布,向社會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18年7月28日?,F對修正草案解讀如下:
一、主要內容
(一)擬實行綜合征稅并對稅率表進行修改
1. 對于工資和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以及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四項勞動性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實行綜合征稅,適用統一的超額累進稅率。擬將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工資、薪金所得適用)修改為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綜合所得適用)。該表所稱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專項附加扣除的具體范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財政、稅務部門與有關部門確定。
非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依照該稅率表按月換算后計算應納稅額。
表一:修正草案公布的綜合所得適用稅率與現行個稅法規定的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稅率對比
稅屋提示——被遮擋的部分為:45
如上表所示,3%到25%稅率的級距進行了調整,調低了適用稅率。30%到45%稅率的級距沒有變化。
2. 擬將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修改為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經營所得適用)。該稅率表所稱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
表二:修正草案公布的經營所得適用稅率與現行個稅法規定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稅率對比。
稅屋提示——被遮擋的部分為:35
如上表所示,各稅率級距進行了調整,稅負會降低。
(二)擬明確居民身份的概念和判定標準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83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其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183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其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擬對綜合所得引入年度匯算清繳
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居民個人年度終了后需要補稅或者退稅的,按照規定辦理匯算清繳。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按月預扣預繳稅款時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絕。
非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扣繳稅款,不辦理匯算清繳。取得應稅所得而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內自行申報。
(四)擬對部分申報期限進行修改
1.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辦理匯算清繳。
2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次年6月30日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稅款。
3.納稅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長沙工商稅務,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申報納稅。這和現行的個稅法規中次年1月31日的申報截止期相比進行了延長。
4.納稅人因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的,應當在注銷中國戶籍前辦理稅款清算。這一點在現行的個稅法規中沒有規定,是新增加的。
(五)擬增加反避稅條款
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補征稅款,并加收利息。
1.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且無正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