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萬元以下的設備、器具可一次性稅前扣除細節解答
時間:2019-09-14 13:5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為支持企業加大設備、器具投資力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企業購入單價在500萬元以下的設備、器具,將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
一、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二、本通知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如何正確理解這條新政策?
01、“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照……等相關規定執行”
Q:A企業于2018年1月購入超過500萬元的研發設備,應該如何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A:財稅[2018]54號規定“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即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企業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對其購置的新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企業購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02、“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
Q:A企業于2017年1月購入價值100萬元的生產設備,分5年計提折舊,到2017年底該設備賬面凈值80萬元,是否可在2018年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
A:根據文件規定,長沙工商代辦,適用新政策的設備、器具應當是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購進的。即在2018年以前購進的設備、器具,即使單位價值未超過500萬,也仍然要按原政策規定的折舊年限進行稅前扣除。
03、Q:A企業于2017年12月與B企業簽訂訂貨合同購買價值100萬元的生產設備,于2018年1月付款及發貨,該生產設備是否可在2018年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
A:企業購置設備應以發票開具時間確定固定資產購入時間,采取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取得設備的,以設備到貨時間為準。
04、“本通知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Q:A企業于2018年1月購入單價10萬元的大型辦公用家具,其費用是否可一次性稅前扣除?
A:大型辦公用家具符合“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因此,可予進行一次性稅前扣除。
05、“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
Q:企業2018年購入單價100萬元的設備、器具,要根據54號文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時應如何處理?
A: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企業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因此,企業在季度預繳時仍應按照會計核算的折舊額扣除,在匯算清繳時再進行納稅調整,一次性扣除相應成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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