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稅新政下生產企業的不得免抵稅額計算有變化了?
時間:2019-09-16 12:05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在2018年4月份發布的出口退稅新政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6號),可以說是個重磅文件了,里面信息量很大!
很多人在看到這個文件后的第一反應就是:附件7中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1號的第一至第四條廢止了,其中61號的第三條是關于生產企業免抵退辦法退稅下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的計算要求,61號規定該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以下簡稱“不得免抵稅額”)規定如下:生產企業應根據免抵退稅正式申報的出口銷售額計算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并填報在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免抵退稅辦法出口貨物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欄(第18欄)。就是說生產企業在計算不得免抵稅額時,必須要采用該期單證齊、信息齊全的正式申報退稅的離岸價來計算該稅額,即當期正式申報退稅的離岸價*(征稅率-退稅率)-當期正式申報的進料加工復出口方式的離岸價*計劃分配率*(征稅率-退稅率)
在看到16號附件7把該規定廢止后,就有人提出來說是不是這個不得免抵稅額的計算不再采用61號的規定了,而是又改回到原來的計算方法了?同時在龍圖發布新辦退稅申報系統2.1.01版本后,其中在填寫退稅匯總表時,需要填寫一個“退稅匯總計算”,里面有一項叫做“納稅表不得抵扣累加”的數據需要生產企業填寫,如圖:
對于這個填寫說明,該申報系統的解釋是這么說的:為大于上次已申報匯總表所屬期且小于等于當前所屬期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累加之和,如圖所示:
翻譯過來就是說:你這次申報退稅的所屬期之前與距離該所屬期最近的已申報退稅的所屬期之間,如果有沒有申報退稅的月份,那么這個不得免抵稅額就等于該申報退稅的所屬期的退稅所計算的不得免抵+沒有申報退稅的前幾期的不得免抵稅額的合計數。例如:2018年4月份為所屬期申報了退稅,其產生的不得免抵稅額=2000,5、6、7月份未申報,在8月份申報退稅時,退(免)稅出口離岸價為1000000,長沙工商稅務,征稅率16%,退稅率15%,則201808所屬期計算的不得免抵稅額=1000000X(16%-15%)=10000,那么8月份在申報退稅時需要填寫這個納稅表不得抵扣累加=5月份的不得抵扣稅額0+6月份的不得抵扣稅額0+7月份的不得抵扣稅額0+8月份的不得抵扣稅額10000=10000
看到這里大伙就明白了吧?實際上這個不得抵扣累加只有在申報退稅的所屬期才會產生的,退稅申報系統里的這個填寫說明具有一定的誤導性。
同時要注意,新政策16號公告中第二條明確規定:“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申報出口退(免)稅時,不再進行退(免)稅預申報。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申報憑證的內容與對應的管理部門電子信息無誤后方可受理出口退(免)稅申報。”看到沒?16號明確要求只有電子信息無誤的才可以申報退稅,也就是說,自2018年5月1日起執行的16號新政,并沒有改變原來61號對單證齊且信息齊才允許退稅的規定,那么也就不存在改變了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的計算方式了。
所以說,都洗洗睡吧,該怎么做還怎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