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不適用財稅[2018]51號文
時間:2019-09-17 04:5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近日,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1號)關于“自2018年1月1日起,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的文件發布后,出現了一個意料不到的爭議。
有一些網友詢問,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是否也據此文件執行?更有甚者認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都是企業,肯定也可以據此51號文件執行,允許所得稅前扣除的職工教育經費限額由工資薪金總額的2.5%提升至8%的比例。
真是這樣嗎?顯然答案是否定的。
一、企業所得稅的企業與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的區別
按現行規定,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長沙代理記賬,雖然也冠以“企業”稱謂,其實質與企業所得稅中的企業根本不是就不是一回事。
企業所得稅所稱的企業(即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含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包括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按照現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壓根就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
而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屬于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非法人組織之列。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其本身不繳納所得稅。
二、相關所得稅征收及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的稅法依據不同
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是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先計算出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再減除依照本法關于稅收優惠的規定減免和抵免的稅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額。
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的相關所得稅征收,按照《國務院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發[2000]16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印發)以及相關稅收政策,凡實行查賬征稅辦法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的規定和相關稅收政策確定。
個人獨資企業以投資者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其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從上可見,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與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依據的是不同的稅法和稅收政策,兩者不能混淆。
三、51號文件的適用對象不包括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
本次財稅[2018]51號文件很清晰、明確的表述是: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據此,此項8%的標準是計算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時的扣除標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在工資薪金總額2.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
據此,在沒有新的相關稅收政策發布之前,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仍然只能按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標準據實扣除職工教育經費。至于以后有新的稅收政策出臺則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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