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轉讓二次融資說與法理相悖
時間:2019-09-18 16:21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近日,大V王駿對于貸款轉讓提出了二次融資說,作者認為其分析邏輯與民法理論似有不符之處,特撰文提出個人的見解。
王駿文章摘要:
A向B貸款100萬,五年后一次性還本付息。兩年后,C作價120萬元購買該債權,債權部分按120萬購買,假設債務人無力償還時C不得向A追索。
二次融資說。基礎資產是A公司對債務人B的貸款,A公司將基礎資產(基礎貸款)轉讓給C公司,看作是A公司向C公司進行融資,由于是賣斷方式,可以理解為融資時A公司沒有向C公司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償還。
1、A公司轉讓貸款債權給C公司,是A公司向C公司融入本金120萬元,不改變A公司與債務人B之間的基礎貸款關系。因此也就不存在對120-100=20的部分按照貸款利息收入征收增值稅的問題。
2、貸款到期,C賺取的150-120=30萬元,屬于非保本收益,無需繳納增值稅。
作者解析:
按照民法理論,債權讓與指債權人通過協議而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轉移于第三人的行為。債權讓與合同成立時生效,一經生效,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即轉移至受讓人。受讓人取得債權人的債權,不以通知債務人為條件,但通知到達債務人時,債務人即應當對受讓人履行債務。因此上例中,C公司購買A對B的債權,C即獲得對B的債權,A對B的債權消滅,長沙工商代辦,所謂“不改變A公司與債務人B之間的基礎貸款關系”這一重要論點不具有任何法理基礎,后續分析論證皆因失去了基礎歸于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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