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與稅收:注冊資本與印花稅的關系
時間:2019-09-19 06:48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必須明確,注冊資本金額不用繳納印花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帳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規定,“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才需要繳納印花稅。但注冊資本與印花稅就無關了嗎?非也!
一、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長沙公司注銷,從其規定。
即:
(一)一般情況下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此時的注冊資本是認繳的出資額,只有待實際繳入時,才需要按實繳資本金額繳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稅。
(二)特別情況下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部分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要求實繳時,此時的注冊資本就是實繳貨幣資本,一般都計在”實收資本“科目中。比如根據《保險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設立保險公司,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二億元,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此時就需要按照注冊資本金額(也是實收資本金額)繳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稅。
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八十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一般情況下
1、設立方式設立
因該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所以必須待實際繳入時,才需要按實繳資本金額繳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稅。
2、募集方式設立
因該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所以該公司一經成立,就需要按照注冊資本金額(也是實收資本金額)繳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稅。
(二)特別情況下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部分行業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要求實繳時,此時的注冊資本就是實繳貨幣資本,一般都計在”實收資本“科目中。比如《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注冊資本不低于一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此時就需要按照注冊資本金額(也是實收資本金額)繳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稅。
三、小結
1、記載資金的帳簿的印花稅,按記載在“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中的金額萬分之五繳稅。
2、注冊資本是《公司法》上的法律概念,“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是會計上的概念。
3、實收資本、資本公積更類似法律上“實繳資本(股本)”。
4、大多公司,都實行認繳制,所以初始時非實繳到位。隨著時間的推移,會逐步到位,注冊資本等于實繳資本(會計上的“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印花稅最終“繳滿”。
5、部分行業或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要求實繳,初始時注冊資本等于實繳資本(會計上的“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此時就需一步到位繳足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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