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在稅收征管程序中的定位及對境內高凈值人士的影響分析
時間:2019-09-19 14:12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國家稅務總局頒布《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后,“資產透明”“富豪全球資產大起底”“高凈值人士資產裸奔”等標題和字眼充斥各種各樣的媒體。風聲鶴唳之下,部分高凈值人士也出現了CRS焦慮癥狀……
CRS在中國稅收征管程序中如何定位?它對有海外資產的高凈值人士的影響體現在什么地方?本文將對此一一分析。
1、中國稅收征管程序
中國稅收征管程序的法律依據是《稅收征管法》及相關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由于中國境內稅收長期是以間接稅為核心,所占稅收比重較大,而個稅的比重極小,長沙公司注銷,因此過去和現在境內稅收征管程序一直以來是以企事業單位為管理重心的征管模式,即“管戶”模式,而針對自然人的稅收征管體系暫未建立。
自然人的涉稅信息包括主體身份信息、收入類信息,其中收入類信息包括提供勞務、商品交易的銷售額等積極收入和股息、紅利、利息等各種消極收入信息。該類信息因為受結算方式靈活、自然人流動性強,跨區域收入多,個人聯系方式易變化等因素的影響,導致自然人的涉稅信息十分隱蔽和繁雜,信息不對稱現象在自然人的稅收征管實踐中顯得更加突出。
根據《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的規定,對自然人按收入和資產實行分類管理。2016年,以稅務總局和省級稅務局為主,集中開展高收入高凈值納稅人風險分析,運用第三方涉稅信息對納稅申報情況進行比對,區分不同風險等級分別采取風險提示、約談評估、稅務稽查等方式進行差別化應對,有效防范和查處逃避稅行為。順應直接稅比重逐步提高、自然人納稅人數量多、管理難的趨勢,從法律框架、制度設計、征管方式、技術支撐、資源配置等方面構建以高收入者為重點的自然人稅收管理體系。稅務總局、省級稅務局集中開展對高收入納稅人的稅收風險分析,將分析結果推送相關稅務機關做好應對,不斷提高自然人稅收征管水平。
2018年實現征管數據向稅務總局集中,建成自然人征管系統,并實現與個人收入和財產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到2020年使我國稅收征管信息系統居于國際先進行列。
2、CRS在境內稅收征管程序中的定位
《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規定了情報交換、稅款追繳和文書送達三種稅收征管協助形式,但允許締約方對稅款追繳和文書送達作出保留。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生效執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號)的規定,考慮到我國現有法律制度及稅收征管實際,我國在《公約》批準書中對稅款追繳和文書送達(包括郵寄文書)作出了保留。因此,我國稅務機關主要是與其他締約方開展情報交換協助。
情報交換是當前國際稅收征管協助的主要形式,指締約方稅務機關之間交換涉稅信息或開展稅務檢查合作,包括專項情報交換、自動情報交換、自發情報交換、同期稅務檢查和境外稅務檢查。我國國內法中已對如何開展情報交換作了詳細規定,在實踐中,我國稅務機關一直按照國際通行標準對外開展情報交換工作,能夠按照《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規定執行相關條款。
中國實施CRS后,將獲取境內稅收居民在境外的各類金融賬戶涉稅信息,也即從第三方獲取涉稅信息。稅務機關將充分運用該第三方涉稅信息對稅收居民的納稅申報情況進行比對,識別出不同風險等級,分別向稅收居民采取風險提示、約談評估、稅務稽查等方式進行差別化應對,有效防范和查處逃避稅行為。
因此,CRS在境內稅收征管程序中的定位就是涉稅情報交換,從第三方獲取中國稅收居民在境外的財產信息,為境內稅務機關的稅收征管提供了線索,CRS本身并不代表必然的稅款追繳和文書送達。
二、以稅收征管程序的視角評價CRS對境內高凈值人士的影響
1、對境內高凈值人士境外金融資產的影響
長期以來,在境內的稅收征管實踐中,查處自然人偷逃稅的案源通常來自實名舉報。在實名舉報時,涉稅信息一般比CRS交換的金融資產信息要豐富的多,而且形成收入的來龍去脈都有可能是一目了然的,稅務機關據此稽查,其效率較高、效果也較明顯。反之根據第三方信息而進行的納稅評估或稅務稽查,在過去和當下并不是主流,這是境內專門針對自然人的稅收征管制度缺失的現實狀況決定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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