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銷售過程中的贈品究竟要不要視同銷售?
時間:2019-09-20 05:53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房地產公司A在營銷過程中出現兩種贈送行為:
(一)國慶假期推出買一贈一活動,購買指定戶型的業主,贈送冰箱一臺;
(二)11、12月兩個月制定了促銷計劃,周末邀請老客戶和意向客戶來售樓部舉辦各種活動,通常隨機發放促銷品和禮品。
很多企業在銷售過程中都有贈品,長沙公司注冊,那么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究竟要不要視同銷售?實務中頗多爭議。
一 增值稅視同銷售
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條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從文件可以看到增值稅在贈送中關注的關鍵點是“無償”,在本案例的兩種促銷中,第一種由于是銷售房子同時給予的贈品,顯然不能理解為無償贈送,無需視同銷售。第二種由于是隨機贈送,且并未附帶房屋購買義務,因此應理解為無償贈送。
對于第一種贈送,各地稅務機關的確也有不同聲音,一種觀點認為這種情況不屬于無償贈送,以河北、山東、河南國稅為代表。如山東國稅《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政策指引(八)》:
2、關于保險公司銷售保險時贈送促銷品征收增值稅問題
保險公司銷售保險時,附帶贈送客戶的促銷品,如行車記錄儀等,作為保險公司的一種營銷模式,購買者已統一支付對價,不列為視同銷售范圍,按保險公司實際收取的價款,依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顯然這里沒有采納無償觀點,認為客戶實質上已經為行車記錄儀這種贈品買過單了,不應視同銷售。
另一種觀點認為這就是無償贈送,必須視同銷售,典型的如內蒙、湖北和海南國稅。內蒙古國稅營改增指引文件為例:
10、關于保險公司在承攬業務時送的洗車卡、油卡等是否視同銷售的問題
在承攬業務時送的洗車卡、油卡等,要視同銷售處理。銷售實現時間為洗車卡、油卡等消費卡實際贈送的當天。
內蒙古國稅文件實質上就是認定為無償贈送,然后視同銷售處理。
我們在實務中支持第一種觀點,但仍然需要提醒企業各地的差異和稅務機關的溝通風險。
二 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
二、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于交際應酬;
(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前面案例的兩種銷售贈送行為所得稅看起來好像是要視同銷售,但我們仍然認為這種理解不妥。原因有二:
1、用于銷售贈送的兩種贈品不是房地產企業的資產
這兩種贈品純粹屬于銷售促銷手段,并未在企業發揮資產的作用,會計上也并未計入資產,而是計入銷售費用處理。因此不能按照資產贈送的條款理解。
2、退一萬步來講,即使是外購資產理解,視同銷售也沒有意義,因為這里贈送并不屬于完整和獨立的經營行為,只能按照購買原值作為視同銷售公允價格,平進平出有何意義?完全不影響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