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8]17號解析:改制重組契稅政策延續,且增資行為視同劃轉,免征契稅
時間:2019-09-20 07:19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繼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7號)3月12日發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執行,原財稅〔2015〕37號政策延續,且新增:“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權屬向其全資子公司增資,視同劃轉,免征契稅。”的規定。
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李克強總理剛剛作的政府工作報告第三點對2018年政府工作的建議中明確:“進一步減輕企業稅負。……繼續實施企業重組土地增值稅、契稅等到期優惠政策。”此文件即是對總理報告的回應。
文件延續了所有37號文件的政策,且新增了增資行為視同劃轉,免征契稅的規定,長沙公司注銷,注意,是“免征”,不是“不征收”,而且是視同劃轉。
關于增資行為視同劃轉的政策,早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資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資產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國稅函〔2008〕514號)有過不征收契稅的規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契稅政策有關問題解釋的通知》(國稅函〔2006〕844號)的有關規定,公司制企業在重組過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權屬對其全資子公司進行增資,屬同一投資主體內部資產劃轉,對全資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不征收契稅。”但該文件隨著184號及844號文件的廢止以及《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10年第20號)第三十九條規定,調整對象滅失的稅收規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因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該文件自2009年1月1日起失效。
隨后執行期限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75號)第七條明確無償劃轉不征收契稅:“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不征收契稅。”這里強調無償劃轉才適用不征契稅政策。同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過程中以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轉移國有土地使用權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9號)也對以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轉移國有土地使用權不適用不征稅政策進行了明確: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屬于契稅的征收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八條第一款規定,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征稅。因此,對以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轉移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應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由土地使用權的承受方按規定繳納契稅。
二、以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轉移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4號)。
接下來執行期限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號)第八條明確為劃轉免征契稅,而不是不征契稅:“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免征契稅。”執行期限為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7號)第六條資產劃轉“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免征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