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重點政策解讀
時間:2019-09-21 09:05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一、公益性捐贈允許結轉扣除
全國人大常委會2017年2月24日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修正案)》。修正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此次修訂,明確了企業捐贈超過限額部分可以依法結轉三年的規定,對于一次性大額捐贈的企業,帶來政策利好,體現了國家積極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導向。
二、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7〕34號),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此次出臺的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政策有兩個特點:一是界定了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范圍和標準。為貫徹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綱要》,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三部門專門配套出臺了《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國科發政〔2017〕115號),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評價指標、信息填報和登記入庫流程進行了明確,方便企業理解和享受優惠政策。二是提高了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通過加計扣除比例的提升,突出了政策促進和激勵科技型中小企業大力開展研發活動的明確導向,使得減稅政策含金量更高、靶向性更準。
科技型中小企業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徑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規定執行。
三、開展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試點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8號,以下簡稱"38號文"),創業投資企業可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1)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以下簡稱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2)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合伙創投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該合伙創投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財稅〔2017〕38號文對創業投資企業和初創科技型企業進行了明確界定。
稅法規定,對創業投資企業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享受按投資額的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優惠政策。為加大政策對促進創業投資的激勵效應,近年來,該政策不斷“擴圍”。首先是投資主體“擴圍”。經國務院批準,自2015年10月1日起,該政策已擴大至合伙制創投企業的法人合伙人,這對擴大創業投資、促進科技進步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政策在各地的推廣實踐,很多地方也普遍反映政策還“不夠解渴”,主要是因為作為投資對象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門檻較高。為落實國家創新驅動戰略,積極引導更多社會資金投向種子期、初創期的科技型企業,此次出臺的政策對投資主體和投資對象進一步地進行了“雙擴圍”,一是自2017年1月1日起,將享受70%投資抵扣優惠政策的創投企業的投資對象,由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放寬至種子期、初創期的科技型企業;二是自2017年7月1日起,將享受優惠政策的投資主體,由公司制創投企業和合伙制創投企業的法人合伙人,擴大到個人投資者。由于這項政策在征管和操作上難度較大,此次先在京津冀、上海、廣東等8個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地區和蘇州工業園區開展試點。試點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試點執行。執行日期前2年內發生的投資,在執行日期后投資滿2年,且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可以適用本通知規定的稅收試點政策。
四、擴大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小型微利企業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