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企業所得稅申報表重難點項目之——所得減半與低稅率優惠疊加享受(A107020、A107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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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文件規定,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優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業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政策執行口徑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7號)文件第一條第(三)項規定:“居民企業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和第九十條規定可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所得,是指居民企業應就該部分所得單獨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當企業適用所得減半項目稅收優惠時(例如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海水養殖、內陸養殖;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四年至第六年的投資經營所得;年技術轉讓所得超過500萬元以上的部分等),除另有規定外,均按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關于企業所得稅優惠疊加享受需注意下列事項:
(1)高新技術企業涉及所得減半征收項目的,應按法定稅率25%計算減半。
(2)小微企業涉及項目所得減半的情形,由于國稅函[2010]157號文件強調凡涉及專項所得減半,只能按25%的法定稅率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征收率為12.5%,而小微企業優惠是其全部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并適用20%的低稅率優惠,實際適用率為10%,因此,當小微企業取得適用減半征收的項目所得時,可以選擇放棄專項所得減半優惠,直接適用小微企業優惠。
(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規定,適用西部大開發15%稅率的企業,涉及定期減半征收或專項所得減半優惠的,可以按照企業適用稅率(15%)計算減半。
二、申報表填報要點
對于項目所得減半征收與低稅率優惠疊加適用的申報表填列,主要涉及A107020《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A107040《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以及A100000主表第20行“所得減免”、第27行“減免所得稅額”行次。根據填表說明,填報思路主要是先將企業全部所得減去減免所得后,按25%的法定稅率計算應納所得稅額,然后根據企業實際適用的稅率計算減免稅額,同時,在減免稅額合計金額的計算中,需剔除所得項目按照優惠稅率減半計算多享受優惠的部分,具體填報要點如下:
1.A107020表填報要點同“(一)所得減免項目”部分;
2.A100000主表第26行“減免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按稅收規定實際減免的企業所得稅額。本行=表A107040第32行“合計”。
3.A107040表第28行“減:項目所得額按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疊加享受減免稅優惠”: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其他專項優惠等所得額應按法定稅率25%減半征收,同時享受小型微利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微米或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等優惠稅率政策,由于申報表填報順序,按優惠稅率減半疊加享受減免稅優惠部分,應在本行對該部分金額進行調整。
本行應大于等于0且小于等于第1+2+…+20+22+…+27行的值。即,如果減半征收的項目所得虧損(為負數),則此行不填列。
計算公式:本行=減半項目所得額×50%×(25%-優惠稅率)。
三、示例
(1)甲高新技術企業2017年度取得技術轉讓所得800萬元,取得其他應稅所得2000萬元,假設不考慮其他納稅調整事項,且該企業無以前年度虧損及投資抵扣優惠。
按稅收政策計算過程如下:
甲企業技術轉讓所得應納所得稅額=0+(800-500)×50%×25%=37.5萬元;
甲企業取得的其他所得應納所得稅額=2000×15%=300萬元;
甲企業2017年度應納所得稅額=37.5+300=337.5萬元。
不考慮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按申報表填列順序計算過程如下:
應納稅額=應納所得稅額-減免所得稅額
=應納稅所得額×25%-減免所得稅額
=(納稅調整后所得-所得減免)×25%-減免所得稅額
=(納稅調整后所得-所得減免)×25%-[(納稅調整后所得-所得減免)×(25%-15%)-減半項目所得×50%×(25%-15%)]
=(800+2000-650)×25%-[(800+2000-650)×10%-300×50%×10%]=537.5-(215-15)=337.5萬元
申報表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