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子女繼承房屋(含現金)不繳個人所得稅嗎?
時間:2019-09-21 10:49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編者按:2018年3月31日前,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需完成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需完成《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申報)》填報。現將多子女繼承房屋(含現金)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與大家探討,由于水平有限,長沙代理記賬,若有不當之處,還請海涵,并敬請指正。
我們知道:個人取得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11項所得,須按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個人取得所得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11項征稅所得,則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細心的同學會發現,從稅務規則看,子女從父母繼承房屋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11項征稅所得,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個人依法繼承房屋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第一條規定,以下情形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根據以上規定,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和房屋產權所有人都不征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將應繼承房屋部分產權折價以現金形式取得不繳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多子女繼承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10〕643號 )第一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規定,多子女共同繼承房屋,子女對房屋產權進行分割,房屋產權由其中一個子女取得,其他子女應繼承房屋的部分產權折價后以現金形式給付,對其他子女取得現金補償的份額,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以上規定,個人將應繼承房屋部分產權折價以現金形式取得不繳個人所得稅。
總結:多子女繼承房屋,無論是以房屋形式取得,還是現金形式取得,都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案例解析
張三一共4姊妹,分別叫張一、張二、張三和張四,2018年2月20日從其父母處繼承一套價值100萬的房產。經商議:張三給張一、張二和張四各現金25萬元,該房產過戶給張三一人。問張一、張二和張四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案例資料:2018年2月20日從其父母處繼承一套價值100萬的房產。經商議:張三給張一、張二和張四各現金25萬元,該房產過戶給張三一人。
張三取得繼承的房產根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規定不征個人所得稅。
張一、張二和張四各取得的應繼承房屋部分產權折價25萬元,以現金形式取得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多子女繼承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10〕643號 )規定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參考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2011年第4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國務院令2011年第60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多子女繼承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10〕643號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
思考:張一等四姊妹在進行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申報時,取得的繼承房屋(含現金)是否需要納稅申報?請說明你的觀點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