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的一般性與特殊性稅務處理比較
時間:2019-09-22 07:41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債務重組的概念 :指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書面協議或者法院裁定書,就其債務人的債務作出讓步的事項。(通常指廣義債務,既包括企業借款發生的債務,也包括以賒銷等銷售行為未支付款項方式體現的債務。)
按照債務重組的方式分,債務重組可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1)以低于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
(2)以非現金(包括庫存現金和銀行存款,下同)資產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
(3)以債務轉增資本的方式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債轉股)也就是債務人通過發行權益性證券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但這種方式在法律上有一定的限制。例如,按照《公司法》規定,公司發行新股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只有在滿足《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后才能發行新股。
(4)修改負債條件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包括延長還款期限、降低利率、免去應付未付的利息、減少本金等。
(5)上述四種形式組合的方式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
《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
(1)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應當分解為“轉讓相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按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清償債務”兩項業務,確認相關資產的所得或損失。
(2)發生債權轉股權的,應當分解為“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
(3)債務人應當按照支付的債務清償額低于債務計稅基礎的差額,長沙工商稅務,確認債務重組所得;債權人應當按照收到的債務清償額低于債權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
(4)債務人的相關所得稅納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
第一,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對于債務人來講,
■雖有賬面“所得”但并沒有獲得實際收入;
■債務重組通常是在債務人無力償債的困境中的不得已而為,此時,他通常沒有實際負稅能力。
第二,企業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
(1)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
(2)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