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版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變化細節:《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明細表》
時間:2019-09-23 00:59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2014年版
2017年版
項目 填報內容 項目 填報內容
總體說明 本表適用于享受創業投資企業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優惠的納稅人填報。納稅人根據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蘇州工業園區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6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蘇州工業園區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政策試點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71號)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填報本年發生的創業投資企業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優惠情況。財稅〔2012〕67號政策執行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若無延期停止執行)。 總體說明 本表適用于享受創業投資企業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優惠(含結轉)的納稅人填報。納稅人根據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1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試點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0號)等規定,填報本年度發生的創業投資企業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優惠情況。企業只要本年有新增符合條件的投資額、從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或以前年度結轉的尚未抵扣的股權投資余額,無論本年是否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均需填報本表。
創業投資企業直接投資按投資額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1.第1行“本年新增的符合條件的股權投資額”:填報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本年新增的符合條件的股權投資額。
2.第3行“本年新增的可抵扣的股權投資額”:本行填報第1×2行的金額。
3.第4行“以前年度結轉的尚未抵扣的股權投資余額”:填報以前年度符合條件的尚未抵扣的股權投資余額。
4.第5行“本年可抵扣的股權投資額”:本行填報第3+4行的金額。
5.第6行“本年可用于抵扣的應納稅所得額”:本行填報表A100000第19行-20行-22行的金額,若金額小于0,則填報0。
6.第7行“本年實際抵扣應納稅所得額”:若第5行≤第6行,則本行=第5行;第5行>第6行,則本行=第6行。
7.第8行“結轉以后年度抵扣的股權投資余額”:第5行>第6行,則本行=第5-7行;第5行≤第6行,則本行=0。 創業投資企業直接投資按投資額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同時存在創業投資企業直接投資和通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投資兩種情形的,應先填寫本表的“二、通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按一定比例抵扣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
(一)“一、創業投資企業直接投資按投資額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由創業投資企業(非合伙制)納稅人填報其以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和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2年(24個月,下同)以上限額抵免應納稅所得額的金額。對于通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間接投資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和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享受優惠政策填寫本表第9行至第14行。具體行次如下:
1.第1行“本年新增的符合條件的股權投資額”:填報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和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本年新增的符合條件的股權投資額。本行第1列=本行第2列+本行第3列。無論企業本年是否盈利,有符合條件的投資額即填報本表,以后年度盈利時填寫第4行“以前年度結轉的尚未抵扣的股權投資余額”。
2.第3行“本年新增的可抵扣的股權投資額”:本行填報第1×2行金額。本行第1列=本行第2列+本行第3列。
3.第4行“以前年度結轉的尚未抵扣的股權投資余額”:填報以前年度符合條件的尚未抵扣的股權投資余額。
4.第5行“本年可抵扣的股權投資額”:本行填報第3+4行的合計金額。
5.第6行“本年可用于抵扣的應納稅所得額合計金額”:本行第1列填報表A100000第19-20-21行-本表第13行第1列“本年實際抵扣應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的金額,若金額小于零,則填報零。
6.第7行“本年實際抵扣應納稅所得額”:若第5行第1列≤第6行第1列,則本行第1列=第5行第1列;若第5行第1列>第6行第1列,則本行第1列=第6行第1列。本行第1列=本行第2列+本行第3列。
7.第8行“結轉以后年度抵扣的股權投資余額”:填報本年可抵扣的股權投資額大于本年實際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時,抵扣后余額部分結轉以后年度抵扣的金額。
通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按一定比例抵扣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 (二)“二、通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按一定比例抵扣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企業作為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合伙人,通過合伙企業間接投資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和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享受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政策,在本部分填報。
1.第9行“本年從有限合伙創投企業應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填寫企業作為法人合伙人,通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或者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無論本年是否盈利、是否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只要本年從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中分配歸屬于該法人合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需填寫本行。本行第1列=本行第2列+本行第3列。
2.第10行“本年新增的可抵扣投資額”:填寫企業作為法人合伙人,通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和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長沙工商稅務,本年投資滿2年符合條件的可抵扣投資額中歸屬于該法人合伙人的本年新增可抵扣投資額。無論本年是否盈利、是否需要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均需填寫本行。本行第1列=本行第2列+本行第3列。
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和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的投資額,按照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額和合伙協議約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出資比例計算確定。其中,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額按實繳投資額計算;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出資比例按法人合伙人對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實繳出資額占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全部實繳出資額的比例計算。
3.第11行“以前年度結轉的可抵扣投資額”:填寫法人合伙人上年度未抵扣,可以結轉到本年及以后年度的抵扣投資額。
4.第12行“本年可抵扣投資額”:填寫本年法人合伙人可用于抵扣的投資額合計,包括本年新增和以前年度結轉兩部分,等于第10行+第11行。
5.第13行“本年實際抵扣應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填寫本年法人合伙人享受優惠實際抵扣的投資額,本行第1列為第9行第1列“本年從有限合伙創投企業應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第12行第1列“本年可抵扣投資額”、主表第19-20-21行的三者孰小值,若金額小于零,則填報零。本行第1列=第2+3列。
6.第14行“結轉以后年度抵扣的投資額余額”:本年可抵扣投資額大于應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抵扣后余額部分結轉以后年度抵扣的金額。
合計 (三)“三、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合計”:上述優惠合計額,帶入表A100000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第15行“合計”=7行+13行。本行第1列=本行第2列+本行第3列。
列次填報 (四)列次填報:第1列填報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整體情況,第2列填報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部分,第3列填報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部分。
(一)表內關系
1.第3行=第1×2行。
2.第5行=第3+4行。
3.第7行:若第5行≤第6行,則本行=第5行;第5行>第6行,則本行=第6行。
4.第8行:第5行>第6行,則本行=第5-7行;第5行≤第6行,則本行=0。
(一)表內關系
1.第3行=第1×2行。
2.第5行=第3+4行。
3.第7行:若第5行≤第6行,則本行第1列=第5行;第5行>第6行,則本行第1列=第6行。
4.第8行:第5行>第6行時,本行=第5-7行;第5行≤第6行時,本行=0。
5.第12行=第10+11行。
6.第14行=第12-13行。
7.第15行=第7+13行。
8.第1列=第2列+第3列。
(二)表間關系
1.第6行=表A100000第19-20-22行,若小于0,則填報0。
2.第7行=表A100000第21行。 (二)表間關系
1.第6行第1列=表A100000第19-20-21行-本表第13行第1列;若表A100000第19-20-21行-本表第13行第1列<0,第6行第1列=0。
2.第15行第1列=表A100000第22行。
3.第13行第1列=本表第9行第1列、第12行第1列、表A100000第19-20-21行三者的孰小值;若上述孰小值<0,第13行第1列=0。
項目 填報內容 項目 填報內容
總體說明 本表適用于享受創業投資企業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優惠的納稅人填報。納稅人根據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蘇州工業園區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6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蘇州工業園區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政策試點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71號)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填報本年發生的創業投資企業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優惠情況。財稅〔2012〕67號政策執行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若無延期停止執行)。 總體說明 本表適用于享受創業投資企業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優惠(含結轉)的納稅人填報。納稅人根據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1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試點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0號)等規定,填報本年度發生的創業投資企業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優惠情況。企業只要本年有新增符合條件的投資額、從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或以前年度結轉的尚未抵扣的股權投資余額,無論本年是否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均需填報本表。
創業投資企業直接投資按投資額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1.第1行“本年新增的符合條件的股權投資額”:填報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本年新增的符合條件的股權投資額。
2.第3行“本年新增的可抵扣的股權投資額”:本行填報第1×2行的金額。
3.第4行“以前年度結轉的尚未抵扣的股權投資余額”:填報以前年度符合條件的尚未抵扣的股權投資余額。
4.第5行“本年可抵扣的股權投資額”:本行填報第3+4行的金額。
5.第6行“本年可用于抵扣的應納稅所得額”:本行填報表A100000第19行-20行-22行的金額,若金額小于0,則填報0。
6.第7行“本年實際抵扣應納稅所得額”:若第5行≤第6行,則本行=第5行;第5行>第6行,則本行=第6行。
7.第8行“結轉以后年度抵扣的股權投資余額”:第5行>第6行,則本行=第5-7行;第5行≤第6行,則本行=0。 創業投資企業直接投資按投資額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同時存在創業投資企業直接投資和通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投資兩種情形的,應先填寫本表的“二、通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按一定比例抵扣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
(一)“一、創業投資企業直接投資按投資額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由創業投資企業(非合伙制)納稅人填報其以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和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2年(24個月,下同)以上限額抵免應納稅所得額的金額。對于通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間接投資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和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享受優惠政策填寫本表第9行至第14行。具體行次如下:
1.第1行“本年新增的符合條件的股權投資額”:填報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和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本年新增的符合條件的股權投資額。本行第1列=本行第2列+本行第3列。無論企業本年是否盈利,有符合條件的投資額即填報本表,以后年度盈利時填寫第4行“以前年度結轉的尚未抵扣的股權投資余額”。
2.第3行“本年新增的可抵扣的股權投資額”:本行填報第1×2行金額。本行第1列=本行第2列+本行第3列。
3.第4行“以前年度結轉的尚未抵扣的股權投資余額”:填報以前年度符合條件的尚未抵扣的股權投資余額。
4.第5行“本年可抵扣的股權投資額”:本行填報第3+4行的合計金額。
5.第6行“本年可用于抵扣的應納稅所得額合計金額”:本行第1列填報表A100000第19-20-21行-本表第13行第1列“本年實際抵扣應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的金額,若金額小于零,則填報零。
6.第7行“本年實際抵扣應納稅所得額”:若第5行第1列≤第6行第1列,則本行第1列=第5行第1列;若第5行第1列>第6行第1列,則本行第1列=第6行第1列。本行第1列=本行第2列+本行第3列。
7.第8行“結轉以后年度抵扣的股權投資余額”:填報本年可抵扣的股權投資額大于本年實際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時,抵扣后余額部分結轉以后年度抵扣的金額。
通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按一定比例抵扣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 (二)“二、通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按一定比例抵扣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企業作為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合伙人,通過合伙企業間接投資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和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享受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政策,在本部分填報。
1.第9行“本年從有限合伙創投企業應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填寫企業作為法人合伙人,通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或者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無論本年是否盈利、是否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只要本年從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中分配歸屬于該法人合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需填寫本行。本行第1列=本行第2列+本行第3列。
2.第10行“本年新增的可抵扣投資額”:填寫企業作為法人合伙人,通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和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長沙工商稅務,本年投資滿2年符合條件的可抵扣投資額中歸屬于該法人合伙人的本年新增可抵扣投資額。無論本年是否盈利、是否需要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均需填寫本行。本行第1列=本行第2列+本行第3列。
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和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的投資額,按照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額和合伙協議約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出資比例計算確定。其中,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額按實繳投資額計算;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出資比例按法人合伙人對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實繳出資額占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全部實繳出資額的比例計算。
3.第11行“以前年度結轉的可抵扣投資額”:填寫法人合伙人上年度未抵扣,可以結轉到本年及以后年度的抵扣投資額。
4.第12行“本年可抵扣投資額”:填寫本年法人合伙人可用于抵扣的投資額合計,包括本年新增和以前年度結轉兩部分,等于第10行+第11行。
5.第13行“本年實際抵扣應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填寫本年法人合伙人享受優惠實際抵扣的投資額,本行第1列為第9行第1列“本年從有限合伙創投企業應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第12行第1列“本年可抵扣投資額”、主表第19-20-21行的三者孰小值,若金額小于零,則填報零。本行第1列=第2+3列。
6.第14行“結轉以后年度抵扣的投資額余額”:本年可抵扣投資額大于應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抵扣后余額部分結轉以后年度抵扣的金額。
合計 (三)“三、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合計”:上述優惠合計額,帶入表A100000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第15行“合計”=7行+13行。本行第1列=本行第2列+本行第3列。
列次填報 (四)列次填報:第1列填報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整體情況,第2列填報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部分,第3列填報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部分。
(一)表內關系
1.第3行=第1×2行。
2.第5行=第3+4行。
3.第7行:若第5行≤第6行,則本行=第5行;第5行>第6行,則本行=第6行。
4.第8行:第5行>第6行,則本行=第5-7行;第5行≤第6行,則本行=0。
(一)表內關系
1.第3行=第1×2行。
2.第5行=第3+4行。
3.第7行:若第5行≤第6行,則本行第1列=第5行;第5行>第6行,則本行第1列=第6行。
4.第8行:第5行>第6行時,本行=第5-7行;第5行≤第6行時,本行=0。
5.第12行=第10+11行。
6.第14行=第12-13行。
7.第15行=第7+13行。
8.第1列=第2列+第3列。
(二)表間關系
1.第6行=表A100000第19-20-22行,若小于0,則填報0。
2.第7行=表A100000第21行。 (二)表間關系
1.第6行第1列=表A100000第19-20-21行-本表第13行第1列;若表A100000第19-20-21行-本表第13行第1列<0,第6行第1列=0。
2.第15行第1列=表A100000第22行。
3.第13行第1列=本表第9行第1列、第12行第1列、表A100000第19-20-21行三者的孰小值;若上述孰小值<0,第13行第1列=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