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人組織、其他組織,這一對概念如何分得清?
時間:2019-09-23 11:02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2018年元月25日,私募合伙稅務群討論的內容《民法總則對不同民事主體的界定》。大家對此還是存在很多認識上的模糊不清之處。這也是我們群成立后的第一次討論。
我國的民法總則將民事主體概括為三類: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民法總則中,法人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是作為法人的一部分看待的。非法人組織中并不包含法人的分支機構。法人的分支機構是作為法人的一部分看待的。
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這里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主要就是指各類符合條件的法人,所以我們將我國的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成為法人稅制。不適用本法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屬于非法人組織。當然法人稅制不可機械地理解為企業所得稅僅對法人組織征稅。
我國現行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這里的其他組織實際上也主要是指非法人組織,在當時(1999年)的法律語境下可能也會包含一部分法人的分支機構。由于立法時代不同,在概念上存在著明顯的碰撞,需要在以后的立法中進一步得到統一。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釋〔2015〕5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二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一)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個人獨資企業;(二)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伙企業;(三)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四)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五)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的分支機構; (六)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七)經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企業、街道企業; (八)其他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組織。 可見,在民事訴訟法的語境下,其他組織不僅包括非法人組織,也包括法人的分支機構。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159號)第二條規定: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這里也出現了其他組織的概念。這里的其他組織如何理解?是否包含合伙企業呢?實務中,對這里其他組織的理解已經存在重大的分歧。一部分觀點認為,這里的其他組織肯定不包含法人本身,長沙工商稅務,是指非法人組織,如果在這個基礎上判斷,雙層合伙架構中上層合伙企業就無法實現穿透,也不允許穿透。我個人是非常不贊同這個觀點的,但是這個觀點卻在實際操作中大有市場。請大家參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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