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卡、預付卡增值稅與所得稅的不同處理
時間:2019-09-24 09:41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本文的預付卡,俗稱購物卡,指的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規定的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支付機構預付卡,不包括《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號)規定的加油卡。
本文的加油卡,指的是《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號)規定的加油卡。
增值稅處理:
一、加油卡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號:
1、加油站。
加油站一般為售油單位的分支機構。
加油站無論以何種結算方式(如現金、加油卡等)收取售油款,均應征收增值稅;以收取加油卡方式銷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售卡單位。
售卡單位一般與售油單位是同一個企業。
售卡時,應按預收賬款方法作相關帳務處理,不征收增值稅。發售加油卡時開具普通發票。
根據加油卡或加油憑證回籠記錄,向購油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自2018年3月1日起,需在發票新系統的成品油模塊,開具貨物編碼為“10701010102車用汽油”、分類簡稱為“石油制品”、單位為“噸”或“升”、數量欄不為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售油單位。
根據實際結算的油款向售卡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當售卡單位一般與售油單位是同一個企業時,則不存在油款結算、也不需要開票。
4、購油單位
購進加油卡,不得抵扣;取得加油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才能抵扣。
贈送客戶加油卡,因為送的是錢、不是成品油,并未實際購入貨物,所以不得抵扣,已經抵扣的對應進項稅額需轉出。(有的認為應視同銷售處理,補稅的結果差不多)
以加油卡沖抵運費,一般情況,視同銷售。
特例:物流公司購進加油卡,提供給實際承運戶按約定金額加油;承運戶僅提供車輛和運輸服務,收取不含油錢的運輸費;運輸合同完成后,承運戶需返還加油卡。這種形式類似于建筑服務中的清包工形式,老五認為只要合同有明確的清包工條款和金額約定,可以由物流公司抵扣成品油進項稅額,加油卡不需要視同銷售,承運戶僅需按實際收取的運費計銷售收入。
三流一致否?
加油卡油款流向:售油單位<—售卡單位<—購油單位
專用發票流向:售油單位—>售卡單位—>購油單位
成品油貨物流向:售油單位—>購油單位
老五提醒大家注意,加油卡政策不變。因總局令的法律級別高于規范性文件,加油卡不受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影響
二、預付卡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
1、售卡、充值不繳納增值稅,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售卡方因發行或者銷售單用途卡并辦理相關資金收付結算業務取得的手續費、結算費、服務費、管理費等收入,應按照規定繳納增值稅。
3、持卡購買貨物或服務時,貨物或者服務的銷售方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
4、貨物或服務銷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售卡方(支付機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并在備注欄注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5、售卡方(支付機構)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作為其售卡、充值取得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的憑證,留存備查。
企業所得稅處理:
取得貨物編碼為“601預付卡銷售和充值”、分類簡稱為“預付卡銷售”、稅率欄為“不征稅”的增值稅普通發票,能不能稅前列支?
這個問題,從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發布以來,困擾了企業財會人員很久,卻一直沒有稅總官方答復。
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基本原則,業界提出如下處理方案,一般能取得當地稅務機關認可。具體怎么操作,請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確認。
一、購入購物卡(預付卡)時,由于相關貨物品種金額均不確定、貨物使用權未轉移,所以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和確定性原則,不得直接計入“管理費用”,企業所得稅前不得扣除。
購入5000元購物卡,長沙代理記賬,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
借:預付賬款-預付卡5000元
貸:銀行存款5000元
二、用購物卡給員工發放過年福利,人人有份。
借: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5000元
貸:預付賬款-預付卡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