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版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變化細節:《視同銷售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特定業務納稅調整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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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5010《視同銷售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特定業務納稅調整明細表》新舊對比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的公告
A105010 視同銷售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特定業務納稅調整明細表(2017版)及填報說明
2014年版
2017年版
項目
填報內容
項目
填報內容
總體說明
本表適用于發生視同銷售、房地產企業特定業務納稅調整項目的納稅人填報。納稅人根據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等相關規定,以及國家統一企業會計制度,填報視同銷售行為、房地產企業銷售未完工產品、未完工產品轉完工產品特定業務的稅法規定及納稅調整情況。
總體說明
本表適用于發生視同銷售、房地產企業特定業務納稅調整項目的納稅人填報。納稅人根據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等相關規定,以及國家統一企業會計制度,填報視同銷售行為、房地產企業銷售未完工產品、未完工產品轉完工產品特定業務的稅收規定及納稅調整情況。
視同銷售收入
1.第1行“一、視同銷售收入”:填報會計處理不確認銷售收入,而稅法規定確認為應稅收入的金額,本行為第2至10行小計數。第1列“稅收金額”填報稅收確認的應稅收入金額;第2列“納稅調整金額”等于第1列“稅收金額”。
2.第2行“(一)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視同銷售收入”:填報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業務,會計處理不確認銷售收入,而稅法規定確認為應稅收入的金額。第1列“稅收金額”填報稅收確認的應稅收入金額;第2列“納稅調整金額”等于第1列“稅收金額”。
3.第3行“(二)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視同銷售收入”:填報發生將貨物、財產用于市場推廣、廣告、樣品、集資、銷售等,會計處理不確認銷售收入,而稅法規定確認為應稅收入的金額。填列方法同第2行。
4.第4行“(三)用于交際應酬視同銷售收入”:填報發生將貨物、財產用于交際應酬,會計處理不確認銷售收入,而稅法規定確認為應稅收入的金額。填列方法同第2行。
5.第5行“(四)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視同銷售收入”:填報發生將貨物、財產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會計處理不確認銷售收入,而稅法規定確認為應稅收入的金額。企業外購資產或服務不以銷售為目的,用于替代職工福利費用支出,且購置后在一個納稅年度內處置的,可以按照購入價格確認視同銷售收入。填列方法同第2行。
6.第6行“(五)用于股息分配視同銷售收入”:填報發生將貨物、財產用于股息分配,會計處理不確認銷售收入,而稅法規定確認為應稅收入的金額。填列方法同第2行。
7.第7行“(六)用于對外捐贈視同銷售收入”:填報發生將貨物、財產用于對外捐贈或贊助,會計處理不確認銷售收入,而稅法規定確認為應稅收入的金額。填列方法同第2行。
8.第8行“(七)用于對外投資項目視同銷售收入”:填報發生將貨物、財產用于對外投資,會計處理不確認銷售收入,而稅法規定確認為應稅收入的金額。填列方法同第2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