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企業間“無息”拆借資金,到底要不要確認利息收入?
時間:2019-09-25 06:08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嘉誠公司與訊達公司在同一城市,同為XX集團下的子公司,2017年發生了以下經營行為:
1、2017年嘉誠公司向訊達公司拆借資金5000萬元,由于同屬于集團內部企業,所以相互之間并未支付資金占用利息;
2、2017年嘉誠公司虧損300萬元,訊達公司虧損100萬元;
3、2017年嘉誠公司向訊達公司拆借資金5000萬元,如果按同期同類貸款利率7%計算,利息為350萬元;
4、2017年嘉誠公司與訊達公司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均為25%。
政策依據
1、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者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安排的,稅務機關有權在該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納稅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2、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于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于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國務院令[2002]362號)
3、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者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減少,原則上不作特別納稅調整。(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號)
政策解析
通過對以上政策的分析,兩家企業在同一城市,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一樣,均為25%,兩家企業均為虧損企業,是不是屬于“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沒導致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減少,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呢?也就是說是否不需要確認利息收入與支出呢?
很顯然是不屬于。我們先來看一下,嘉誠公司與訊達公司關聯交易,對國家總體稅收收入有何影響呢?
1、原則上嘉誠公司應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訊達公司則應對借款利息全額作應納稅收入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利息確認后,嘉誠公司虧損650萬(未確認利息前虧損300萬元),訊達公司盈利250萬元(未確認利息前虧損100萬元),當期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所以,盡管嘉誠公司與訊達公司雙方都適用25%的法定稅率,對訊達公司無償借款給嘉誠公司這一行為,核定利息費用進行納稅調整與不進行納稅調整對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影響是不同。
2、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長沙公司注冊,但結轉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
所以,納稅人發生的虧損最長彌補期限為五年,五年內未彌補完的,不能再用企業的稅前利潤彌補。假如嘉誠公司在今后五個年度一直虧損或今后五個年度內的利潤不足以彌補虧損,那么核定的資金占用費實際上得不到完全的扣除,對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影響也是不同。
3、關聯雙方均為內資企業,如果適用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和稅收待遇完全相同,雙方之間就不存在相互轉移利潤的避稅空間。
假如有一方正常納稅,不適用任何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而另一方享受諸多優惠政策的一種或幾種,在這種情況下就存在相互轉移利潤的避稅空間。
因此,企業發生關聯交易以及稅務機關審核、評估關聯交易均應遵循獨立交易原則,確認資金占用費收入,在資金占用費確認定價時,選用合理的轉讓定價方法。
根據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轉讓定價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價格法、再銷售價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凈利潤法、利潤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
通過進行可比性分析,我們選用了可比非受控價格法,以非關聯方之間進行的與關聯交易相同或類似業務活動收取的價格作為關聯交易的公平成交價格。
目前,貸款利率形式有貸款基準利率、金融機構貸款利率、民間借貸利率。貸款基準利率由人民銀行規定,商業銀行、信用社可以在人民銀行規定的浮動范圍內執行,民間借貸利率參照基準利率在4倍范圍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