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號文件的這個規定不合理?
時間:2019-09-25 06:54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提問:《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第一條第一項規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所稱“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限于與本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以及本單位作為用工單位接受的勞務派遣員工發生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
該文件規定只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和勞務派遣工發生的旅客運輸費用可以計算進項抵扣,實務中假如管理公司下面管理好多個項目公司或合伙企業,人員都是和管理公司簽勞動合同,項目公司或合伙企業沒有人員,為項目公司或合伙企業業務發生的差旅費在項目公司或合伙企業報銷,是不是這類差旅費產生的旅客運輸費用就不能計算抵扣進項了?這樣感覺好不合理。
中國財稅浪子解答:這個問題確實存在,目前來看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的規定需要得到落實。這些人員既然已經與管理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實際“干活”卻是在下屬的項目公司或者合伙企業,長沙工商代辦,而且這些項目公司與合伙企業都是獨立的增值稅納稅人。我們建議對于這種情況下的旅客運輸差旅費按照人員身份在管理公司進行報銷和抵扣,此時人員身份與取得的票據信息是一致的,可以正常進行進項稅額的抵扣。同時按照獨立交易原則向項目公司和合伙企業收取業務服務費、資產管理費服務費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項目公司與合伙企業,其同樣可以獲得抵扣機會。如果直接將差旅費在項目公司、合伙企業列支,按照現有增值稅政策無法獲得抵扣。“政策是死的,業務模式是活的”,建議對上述業務處理模式進行必要的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