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專業合作社開具的免稅增值稅普通發票為增值稅合法的抵扣憑證
時間:2019-09-25 10:05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編者按:近日,不少朋友來電話咨詢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農業專業合作社開具的免稅增值稅普通發票能否作為增值稅的抵扣憑證。現簡要分析并與大家探討。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當之處,還請海涵,并敬請指正。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農業專業合作社開具的免稅增值稅普通發票能否作為增值稅的抵扣憑證呢?
能,自2017年7月1日起,肯定能。
究其原因,簡要分析如下: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
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 )第一條
小結: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業產品可以抵扣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業產品,以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或11%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另外,自2017年7月1日起,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的農產品,以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同時于生產領用當期按簡并稅率前的扣除率13%與11%之間的差額計算當期可加計扣除的農產品進項稅額。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 )第一條。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第二條第一、二款。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9號)。
三、農產品銷售發票為增值稅合法的抵扣憑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八條第二款第(三)項和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所稱農產品銷售發票,是指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而開具的普通發票。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八條第二款第(三)項。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第二條第六款。
綜上所述,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農業專業合作社開具的免稅增值稅普通發票,開票合法,抵扣合理,發票合規,屬于增值稅合法的抵扣憑證。
思考:非農業專業合作社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能否作為增值稅合法的抵扣憑證。請說明你的觀點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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