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建筑服務新政財稅〔2017〕58號之理解及常見咨詢問題解答
時間:2019-09-25 23:17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因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公告更新了《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修訂重發)
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現將營改增試點期間建筑服務等政策補充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的范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13)附錄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劃分》中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分部工程的范圍執行。
【理解】
1、本條實際上屬于甲供工程的范圍,是甲供工程的一種特殊情形,本條情形下的甲供工程不能選擇適用計稅方法,必須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銷售額和3%的征收率計算增值稅,無選擇權;而我們以前的甲供工程范圍仍然不變(包括所有的建筑服務,甲供包括設備、材料、動力),除本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可以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或簡易計稅方法,有選擇權。
2、本條規定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甲供工程需要同時滿足的條件:
(1)納稅主體必須是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不適合于分包單位。
(2)總包方必須是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不適合于其他情形,比如:不適合于鐵路、公路等非房屋建筑物工程。
(3)這里的工程服務需要結合36號文理解,不包括修繕、裝飾、設計等服務?!?span>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建筑服務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其他建筑服務。其中:工程服務,是指新建、改建各種建筑物、構筑物的工程作業,包括與建筑物相連的各種設備或者支柱、操作平臺的安裝或者裝設工程作業,以及各種窯爐和金屬結構工程作業。
(4)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此處無“等”字,應理解為完全列舉。若是建設單位沒有自行采購這四種主材之一,則不符合條件;若是自行采購了部分四種主材,另外還采購了部分其他材料,則符合條件。
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修改為“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理解】
1、本條對租賃服務無影響。
2、對建筑服務的影響,自2017年7月1日起,預收款不再是建筑服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也就是說建筑服務預收款不用再開發票了!這對建筑企業來講是一個利好。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公告更新了《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因此,自2018年1月1日起,建筑業企業收取預收款時,應選擇612開頭的“建筑服務預收款”不征稅編碼,開具不征稅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票面顯示“建筑服務預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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