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一期開發分批交房的增值稅財稅處理
時間:2019-09-26 04:56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發A地產項目,建設住宅樓14棟,屬于房地產老項目。截至2017年9月,A項目全部預售完畢,累計取得預售收入270000.00萬元,2017年10月1-7號樓辦理竣工備案,為業主開具增值稅發票并交樓;2017年12月8-14號樓辦理竣工備案,為業主開具增值稅發票并交樓。該項目的主要銷售數據見下表:單位:萬元
樓棟 預售收入 不含稅收入 預繳增值稅 應納增值稅1-7號樓 120,000.00 114,285.71 3,428.57 5,714.29
8-14號樓 150,000.00 142,857.14 4,285.71 7,142.86
合計 270,000.00 257,142.86 7,714.28 12,857.15
一、預售階段的賬務和稅務處理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的規定,一般納稅人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據此,甲公司在預售階段應作如下會計處理:
收到購房款時:
借:銀行存款 270000.00
貸:預收賬款 270000.00
預繳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簡易計稅 7714.28
貸:銀行存款 7714.28
二、10月份的賬務和稅務處理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發生應稅銷售行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據此,2017年10月1-7號樓交樓時,甲公司應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預收賬款 120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14285.71
應交稅費——簡易計稅5714.29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的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當期銷售額和5%的征收率計算當期應納稅額,抵減已預繳稅款后,長沙公司注銷,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未抵減完的預繳稅款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據此,當期甲公司應納稅額為5714.29萬元,抵減已預繳稅款7714.28萬元后,尚有1999.99萬元未抵減完,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三、12月份的賬務和稅務處理
2017年12月8-14號樓交樓時,甲公司應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預收賬款 150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42857.14
應交稅費——簡易計稅7142.86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的規定,當期根據銷售額確定的應交增值稅稅額為7142.86萬元,抵減前期預繳的稅款1999.99萬元后,應于下月申報補繳增值稅5142.87萬元。
下月申報并繳納了上述增值稅后,甲公司應作如下分錄:
借:應交稅費——簡易計稅5142.87
貸:銀行存款 5142.87
至此,甲公司累計確認主營業務收入257142.86萬元,累計繳納增值稅12857.15萬元,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期末余額為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