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統一購買的工裝屬于勞保用品,所以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時間:2019-09-26 05:0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對于這個問題,有兩種聲音,代表不同的意見。
一種聲音是:企業購買的工裝,要求員工穿戴,應屬于“集體福利”,屬于不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規定事項,因此不允許抵扣增值稅。
還有一種聲音是:企業購買的工裝,要求員工穿戴,屬于勞保用品,因此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兩種不同的意見,到底哪一種正確,哪一種錯誤?
企業購買的工裝能否抵扣進項稅額,首先要看其是否屬于不允許抵扣的項目。
根據國務院于2017年11月19日重新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 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
工裝是否屬于以上規定的不允許抵扣的項目之一?看起來,似乎第一項“集體福利”的規定有些相近。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二條規定:
企業根據其工作性質和特點,由企業統一制作并要求員工工作時統一著裝所發生的工作服飾費用,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可以作為企業合理的支出給予稅前扣除。
根據此文件,企業統一采購的工裝費用,沒有按照“職工福利費”14%的扣除限額予以限制,而是作為合理支出給予(所得稅)稅前扣除,明顯是不將其作為“集體福利”處理。
那么,工裝屬于“集體福利”么?我們看一下以下文件的規定:
既然不屬于“集體福利”,又不屬于其他不得抵扣的項目,作為企業的“合理支出”,其對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自然是天經地義的。
當然,納稅人需要注意的是:企業必須在形式上將工裝作為公司財產,如果將所有權轉移給員工,則另當別論。
對于第二種聲音,工裝允許抵扣進項稅額,是因為其屬于勞保產品,這種觀點對么?
要搞清這個觀點,必須先搞清什么是勞保用品。
勞保用品,是指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人身安全與健康所必備的一種防御性裝備。分為: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和一般勞動防護用品。
企業統一購置工裝并要求員工穿戴,是為了對員工進行勞動防護么?
當然,很多企業統一購買的工裝,譬如工作服,確實出于勞動防護的需要。但是,更多的企業購買工裝,是為了統一企業形象、規范員工行為、提升企業凝聚力以及打造企業文化等管理宣傳需要,而不是出于勞動防護的需求。
所以,工裝屬于勞保用品這個命題,屬于錯誤的命題,擴大了勞保用品的定義。
企業購買的工裝,無論是出于管理宣傳需要,還是勞動保護需要,都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單純將工裝劃歸勞保用品,并以此作為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理由,長沙工商代辦,屬于對工裝的錯誤認識。
結論:企業統一購買并要求員工統一穿著的工裝,不屬于“集體福利”,可以抵扣進項稅額;企業統一購買并要求員工統一穿著的工裝,不一定是勞保用品,但依然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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