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年公路通行費進項稅額抵扣的變化點
時間:2019-09-26 12:05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2018年1月1日,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開始應用了,由此帶來了通行費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方式變化:
情形一:未辦理ETC卡或用戶卡的現金客戶,暫按原有方式交納通行費和索取票據。
這種方式的抵扣,沒有辦法,還是老辦法,即財稅【2016】86號文件: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暫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不含財政票據,下同)上注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高速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高速公路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3%)×3%
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5%)×5%
通行費,是指有關單位依法或者依規設立并收取的過路、過橋和過閘費用。
第三只眼:這種情形下,抵扣方式還是老的固定式的抵扣方式,且沒有時限要求。這種票據的抵扣填寫在“其他扣稅憑證”的“其他”項下。
情形二:ETC后付費客戶和用戶卡客戶
通過經營性收費公路的部分,在發票服務平臺取得由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開具的征稅發票;通過政府還貸性收費公路的部分,在發票服務平臺取得暫由ETC客戶服務機構開具的不征稅發票。
第三只眼:這種情形下,即為新的通行費電子普通發票,這類普通發票,在抵扣時就不執行財稅【2016】86號文件了,而是根據開具的發票上的顯示的“適用稅率”或“征收率”計算出來的稅額進行抵扣。如何抵扣呢?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符合規定的通行費電子發票后,應當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登錄本?。▍^、市)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于申報抵扣的通行費電子發票信息。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抵扣的通行費電子發票進項稅額,在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中“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欄次中。
這是什么意思,普通發票當“專用發票”使用了,而且還有360天,其實這個事兒,長沙工商稅務,我們也是要非常重視的,因為有時一旦填“錯行”,有可能被稅務部門得出不讓抵扣的結果。不過這個也算是“認證”程序了。
情形三:ETC預付費客戶
在充值后索取發票的,在發票服務平臺取得由ETC客戶服務機構全額開具的不征稅發票,實際發生通行費用后,ETC客戶服務機構和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均不再向其開具發票。
客戶在充值后未索取不征稅發票,在實際發生通行費用后索取發票的,通過經營性收費公路的部分,在發票服務平臺取得由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開具的征稅發票;通過政府還貸性收費公路的部分,在發票服務平臺取得暫由ETC客戶服務機構開具的不征稅發票。
第三只眼:這兒預付費,如果當時就要發票,小編認為如果不涉及抵扣的可以要,但是如果涉及抵扣的,就不要,在實際發生通行費后再網上取得,其中經營性的是可以抵扣的,這個有點兒“嚴格”,難道是怕納稅人報銷重復了嗎?或許有這方面的擔心的。
如果取得了征稅發票,則就可以進行抵扣操作,同時按照上面的抵扣方式進行操作。有的人可能提到,不征稅的難道不能選擇嗎?關鍵是不征稅的都分不清稅額如何選擇抵扣?
情形四:通行費電子發票的稅率或征收率改變
財稅【2016】86號是按固定的征收率來操作的,如果是按稅率或征收率,則有可能是3%,也有可能是11%,對于簡易的,因為是涉及:
公路經營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收取試點前開工的高速公路的車輛通行費,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減按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試點前開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關施工許可證明上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所以如果不滿足上面條件,且未選擇3%的,則就是按不動產經營租賃計稅,稅率就是11%的,此時抵扣可能就是有利起來,但是這個由于剛營改增,估計仍是3%的多。
所以2018年以后,通行費真的復雜起來,對于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還是按5%,部分地區試點一級公路ETC收費,理解上也是按上面的分析進行涉稅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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