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信息被擅自使用能否這樣處理?
時間:2019-09-24 08:41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最近,筆者注意到一個現象,即不時有人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身份信息被不法者利用,用于虛開發票、騙稅等違法活動,當事人往往在受到有關部門的聯合懲戒時才發現問題。而要解除與其身份有關的麻煩,通常需要花費大量時間、精力,如果涉及大量欠稅,可能費盡周折也難有理想的處理結果。
當事人該怎么辦?筆者仔細梳理分析現行法律體系的有關規定,認為當事人有便捷可行的維權辦法。
冒用身份案件頻發
在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加速的背景下,冒用他人身份案件頻頻浮出水面。2014 年12 月,國家稅務總局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21 個單位簽署《關于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措施的合作備錄》,建立稅收違法聯合懲戒機制,明確對違法者個人和違法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采取懲戒措施,包括阻止出境、限制擔任相關職務、禁止乘坐飛機等高消費行為、限制取得政府供應土地、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等。
顯然,如果身份信息被他人冒充使用,長沙工商代辦,從事稅收違法活動,被冒名者的信用會受到影響,如果被列入稅收違法“黑名單”,將受到多部門聯合懲戒。
2017 年9 月5 日《中國稅務報》刊登的《買房貸款遭拒云南小伙千里“ 自證清白”》便是例證。文章稱,云南大理的李科臣辦理購房貸款時遭到拒絕,原因是其名下的公司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其個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單,要受到多部門的聯合懲戒。一番查詢才知道,李科臣曾丟失身份證,他的身份信息被人冒用,他被登記為湖北宜昌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該公司長期不申報,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李科臣隨即被列為“失信人”。所幸,這家公司沒有欠稅和逃稅行為,李科臣跑了多個部門最終恢復了個人信用。
筆者認識的徐小行遇到的則是另一種情況。徐小行原是一家商貿公司的財務主管,為備考稅務師,他于2017 年4 月辭職。經過努力,他一次通過五科考試,拿到了稅務師資格,很快應聘到一家大公司擔任稅務經理。一次偶然機會,他發現原供職公司稅務登記中的“財務負責人”寫的仍然是“徐小行”,心里不禁咯噔一下。他知道,按照現在的聯合懲戒制度規定,如果原單位出現稅收違法行為,自己也會有麻煩,甚至會影響到自己現在的工作。于是,他馬上催促原單位抓緊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手續。然而,原單位以各種理由推脫,至今仍未辦理,小徐干著急也沒有辦法。
公職律師熱烈討論
如果身份信息被人擅自使用,該怎么辦?圍繞這個問題,微信群里,稅務公職律師展開了熱烈討論。
針對案例一這種情況,有人說,被冒名者是不是可以提供被冒名的證據,直接向稅務機關申請撤銷稅務登記?馬上有人指出,這行不通,已經有這樣的案例。有個人發現自己的身份被冒用后,向稅務機關申請撤銷冒用其身份公司的稅務登記,但未得到支持。他起訴到法院,由于現行稅務登記管理制度中沒有撤銷稅務登記的規定,其請求也未獲法院的支持。
針對案例二的情況,有觀點認為,按照現行的稅務登記管理制度,稅務登記變更是依申請事項,申請主體是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納稅人的財務負責人以自己名義申請變更的話,稅務機關無法受理。但是,不及時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是一種稅收違法行為,當事人可以向稅務機關舉報,由稅務機關責令納稅人改正。實踐中,有些離職人員為了讓原單位及時辦理稅務登記變更,以扣留公司賬簿施加壓力。此辦法雖然效果顯著,但不是良策,因為這是一種侵權行為,很可能會導致被追究法律責任。
一位公職律師分享了《中國稅務報》2018年1月2日刊登的一篇研討文章——《身份被冒用上了“黑名單”,怎么辦?》,贊同文中觀點。這篇文章結合3 起冒用身份證司法判例,通過法理分析,提出一個化解問題的建議,即稅務機關可借鑒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管理模式,建立一種信用信息糾錯機制,通過申請人的異議申請和被冒名的舉證,由稅務機關啟動核查程序,作出信息更正或反饋,將被冒名者維權納入法制軌道。
當事人可行使信息修改請求權
筆者認為,在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中已經存在這樣的機制,被冒名者可以通過行使信息修改請求權,達到直接更正錯誤信息的目的。
從法理上看,個人信息是一種重要的民事權益。自2017 年10 月1 日起施行的民法總則已經明確“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