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天抵扣抵扣,其實連增值稅基本原理也沒搞清楚
時間:2019-09-27 06:0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開篇寄語:財務不是簡單的記賬報稅,要想成為一名出色的財務人員,必須從根基下手,吃透基礎理論,理通才能法活,法活則理更通,要明起法,首究其理,實踐修正,循環反饋,深入理論本質,歸于技法運用。闡其三則反其一,舉其一則發其三,實踐修正,循環反饋,不斷完善。
增值稅原理解析
增值稅是價外稅,也是說你確認的收入要扣除17%的稅款,和貨款一起收的稅款是替國家代收的,增值稅的本質就是一種加入了抵扣制度的代收代繳的消費稅,最終承擔者是消費者。賬務處理用應交稅費這個負債科目來核算,從科目的性質也可以看出代收的性質。
代收代繳的幾層含義:
本企業向供應商采購原材料,代收方是供應商,本企業對外銷售商品,代收方是本企業,也就是說:凡是購進該貨物,一律由購買方按照增值稅稅率繳納稅款,該稅款由銷售方代收,誰購進貨物,誰就繳納這個稅款,繳納的這個稅款由銷售方在收取你的貨款的時候一并代收:如果你將這個貨物用于了生產流通,則予以退稅(也就是抵扣),如果你用于了消費,則這個稅款不予退還。實際繳納的稅款就是銷項減進項,結果就是只對增值部分征了稅。應當足額繳納給國家的增值稅稅款(銷項稅額)-國家應當退還的增值稅稅款(進項稅額)=結算額(應納稅額)
基本原理衍生
1 關于進項轉出
進項轉出的本質在于:證據無法表明依法支付了相應的稅款,產品退出了生產流通環節即:退出了增值稅鏈條。如進入消費環節、簡易計稅和免稅環節、進入非增值稅應稅領域等,這里主要說原理不展開論述了。
2.關于視同銷售
增值稅是對產品每一個流通環節都預先假定為消費環節,不僅僅是出于銷售才予以征稅,只要貨物所有權予以轉移,則予以征稅,無論是贈與、還是投資等,注意兩個例外情況:將貨物代銷、跨區域的貨物調撥也予以視同銷售處理。
視同銷售和進項轉出的區別在于:視同銷售是指獲得貨物的一方,其本身進入一個新的生產流通環節;進項轉出是指,獲得貨物的一方,其墊付的增值稅稅款其證據不足或可能在該環節退出了增值稅流通環節。或者可能在本環節退出增值稅流通環節(如直接消費掉)。
3.關于即征即退
增值稅即征即退本質上來說,是一種稅收補貼,即將應退還給國家的稅款,交還給國家后,國家予以退還。這里還有一種特殊的即征即退,即本應交還給稅務局的稅款,直接不予交還,如營改增國土局的出讓土地使用權中所含的增值稅稅款。
4.關于混合銷售
只要該環節處于增值稅的中間鏈條,混合銷售的稅率的確定對企業沒有實質性的影響。如果存在實質性的影響,則是處于鏈條的終端環節,個人認為應當以銷售本身主要是銷售什么為準;如果終端鏈條的組合銷售構成一個實質性的一個產品,則按照該產品征稅,如果不構成實質性的一個產品,如果稅率不一樣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響稅款準確計算的情形,則應當分開核算,按照比例予以分攤。不過目前,從營改增的規定來看,是以主營業務為準。
5.關于出口退稅
增值稅采用消費地原則,因為稅款實際負擔者是消費者,如果貨物流出境外,原所在國不得對其征稅,從而適用零稅率零稅率下,其進項稅額照樣予以退還。
個人認為,長沙工商代辦,無所謂出口退稅,因為內銷也是退稅的,只是我國的內銷是間接退稅,即從應當交給國家的代收稅款(銷項稅額)中扣減應當退還的稅款,當應當退還的稅款大于應當退還給國家的稅款的時候,余額為負數,即留抵稅額,該留抵稅額理論上應當退還給一般納稅人,世界上很多國家是按期將留抵稅額退還給一般納稅人的,只是我國由于專用發票管理的問題,故而基于風險而對內銷基本上都采用間接退稅的方式(部分企業的部分情況也是直接退稅,比如高新技術企業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