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收入和增值稅的收入必須一致嗎?
時間:2019-09-27 06:15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這是一個網友問的問題,我回答說當然不是必須的。他說他咨詢過幾個稅務人員,稅務人員給他的回復是說必須一致。這讓他感到很困惑。
大家對稅會差異耳熟能詳,但很多人對稅稅差異則不太熟悉,其實,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這兩個稅種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不一樣,它們之間產生差異也是必然的。
粗線條地說,企業所得稅在收入確認方面大體上是遵循權責發生制的,權責發生制是根據貨物勞務服務的提供進度來確認收入的。
增值稅如何確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呢?通常來說,開發票就需要繳稅,收到錢就需要繳稅,沒收到錢但合同約定你收到錢就需要繳稅,合同沒約定沒收到錢但提供完了貨物勞務服務就需要繳稅。
我們可以看到,正因為增值稅有許多提前確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并不完全按照是否提供貨物勞務服務來確定,所以,在同一個納稅時點,增值稅的收入和企業所得稅的收入就會不一致那是很正常的,我們看幾個常見的不一致的情況。
第一種情況:提供的勞務或服務超過12個月
這種情況比如有建造大型機械設備,需要花好幾年時間,或者簽了一個長達三年的技術服務合同,但一次性先收取了三年服務費。
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收到錢或者合同約定收到錢的當天。但企業所得稅是根據進度來確認收入的,收到錢,但當年肯定不能全部完工,不可能都確認收入,這個時候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就會有差異。
第二種情況:委托代銷銷售貨物
委托他人代銷貨物,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如果企業在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之前收到代銷清單,增值稅與所得稅確認收入的時點是一致的;如果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及以后,企業仍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增值稅必須確認收入申報繳納稅款,而企業所得稅則不需要確認。此時,兩個稅種的收入會有差異。
第三種情況:先開發票后發商品
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如果企業先開具發票,但沒有發出商品,并不滿足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的相關條件,在企業所得稅處理時不需要確認收入。
第四種情況:增值稅視同銷售,企業所得稅不視同銷售
舉例來說:如果企業有兩個不在同一縣市的分支機構,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到另一個機構,增值稅是需要視同銷售,在申報表上填寫銷售收入的,而由于這是企業內部行為,商品并沒有離開企業的控制,在企業所得稅上是不確認收入的。這個時候顯然兩個稅種的收入是不一致的。
第五種情況:處置固定資產
納稅人處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果資產的銷售價格是10000元,凈收入是500元。會計上記入營業外收入的金額是500。這種情況下,增值稅申報銷售收入是10000元,企業所得稅的收入是營業外收入中的500元。兩個稅種的收入也是不一致的。
根據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有若干種情況都會出現兩稅種收入不一致,如果企業財務人員遇到這種情況,不要以為出了什么問題,只需要和稅務人員做出合理的解釋即可。稅務干部也不要一刀切,長沙工商代辦,認為出現差異就是企業少繳稅了,一定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