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對特許權使用費征稅概述
時間:2019-09-27 13:09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海關對“特許權使用費”征稅,本質上仍是對貨物征稅,其實是對納稅人在境外已經實現并凝固在貨物價值中的服務和特許權使用費征稅。
由于業務模式或交易安排的原因,境內企業可能以非貿的方式單獨支付在境外已經實現在進口貨物價值中的服務和特許權使用費。這樣的支付從表面上看只有稅務影響,不產生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然而實質上是逃避了海關對進口貨物征收關稅的監管。
簡單來說,若服務或無形資產的價值實現在境外,對于其應包含在進口貨物價值的部分海關需要征稅。而相反,只有符合海關規定的與進口貨物相關的特許權使用費屬于海關的應稅項目,其它特許權使用費則不屬于海關監管。
海關法規中“與進口貨物有關”以及“構成進口貨物的條件”,本質就是說價值已經體現在進口貨物中了。
問題的關鍵在于證據:怎樣證明價值實現在境外,對技術許可的定性分析,合同的起草,技術文件的表達,長沙工商代辦,對價格的定量分析,都可能是證明的關鍵。當然,與海關的溝通最重要。
舉個栗子:某企業從境外進口特質杯蓋100元,并以非貿形式單獨向境外支付特許權使用費10元,該企業在境內完成杯子與杯蓋的組裝并銷售。海關質疑10元特許權使用費應繳納關稅及進口增值稅。
- 若授權使用的專有技術與杯蓋的生產有關
專有技術的價值在境外實現,該特許權使用費應包含在杯蓋的進口價格中
稅務機關征收:就以非貿形式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10元征收增值稅、預提所得稅
海關征收:就100+10=110元征收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可能引發雙重征稅)
- 若授權使用的專有技術是為了實現杯子和杯蓋整合
進口的杯蓋不包含該專有技術,其技術在境內實現,因此,特許權使用費無需包含在杯蓋的進口價格中
稅務機關征收:就以非貿形式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10元征收增值稅、預提所得稅
海關征收:就100元征收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
證據:合同及技術文件里是否提及杯蓋技術,不包含特許權使用費的進口價格是否已達到市場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