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支付董事費是否取得發票才能進行財務報銷
時間:2019-09-27 14:38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編者按:年終了,很多公司將結算董事費了,支付董事費時如何繳納增值稅及個人所得稅。昨天的文章有兩點瑕疵,現予以修訂重發,與大家探討如下。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當之處,還請海涵,并敬請指正。
案例概況
上海吉祥有限公司2017年12月20日,根據合同約定2017年應付未在該公司任職(任職單位與上海吉祥公司無關聯關系)、受雇的董事王小二2017年度董事費108萬元,并實際支付王小二2017年度董事費108萬元,未取得該項業務發票,憑公司自制原始憑證進行財務報銷。該公司有什么稅務風險?取得發票才能對王小二董事費進行財務報銷?
實務分析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第七條規定,服務業,是指利用設備、工具、場所、信息或技能為社會提供服務的業務。
本稅目的征收范圍包括:代理業、旅店業、飲食業、旅游業、倉儲業、租賃業、廣告業、其他服務業。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第八條規定,個人由于擔任董事職務所取得的董事費收入,屬于勞務報酬所得性質,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1號)第二條關于董事費征稅問題規定: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第八條規定的董事費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稅方法,僅適用于個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雇的情形。
(二)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監事的,應將董事費、監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并,統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應稅服務范圍注釋》: 部分現代服務業, 現代服務,是指圍繞制造業、文化產業、現代物流產業等提供技術性、知識性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商務輔助服務和其他現代服務。
咨詢服務,是指提供信息、建議、策劃、顧問等服務的活動。包括金融、軟件、技術、財務、稅收、法律、內部管理、業務運作、流程管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詢。
提供現代服務業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除外),長沙工商代辦,稅率為6%。
根據以上規定,未在上海吉祥有限公司任職、受雇的董事王小二,取得2017年度董事費,提供現代服務業服務,應按稅率為6%申報繳納增值稅3.15(=1,080,000.00/(1+3%)*3%)萬元,附加稅費0.38(=3.15*12%)萬元。并持勞務合同到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
上海吉祥有限公司憑王小二到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發票進行財務報銷,并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溫馨提示:若王小二在其所在單位的關聯方任董事,取得的董事費,則不需要開具發票。
思考:假如王小二是在上海吉祥有限公司或關聯公司任職的董事,取得2017年董事費108萬元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請說明您的觀點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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