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工資概念 正確確定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
時間:2019-09-27 21:09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稅前工資應包括哪些?工資單上的應發工資和實發工資有何區別?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是應發工資還是實發工資?厘清工資概念,應記住幾個重要的公式。
應發工資
應發工資,顧名思義,即根據勞動者付出的勞動,應當得到的工資待遇。
工資單上一般會有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獎金、加班費和各種補貼津貼等等項目。這些全部加起來就是應發工資。
1990年1月1日實施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以下部分組成:1.計時工資;2.計件工資;3.獎金;4.津貼和補貼;5.加班加點工資;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應發工資=基本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勞動者因個人原因缺勤或曠工造成的工資或者獎金減少的部分。
實發工資
實發工資,也稱應得工資,即勞動者應當實際得到或者用人單位應當實際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規定,單位可以代扣、代繳法律規定中規定的應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住房公積金,以及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實發工資不等同于應發工資。實發工資=應發工資-“五險一金”個人繳納部分-應繳個人所得稅。
以月薪5000元為例(各地比例會有不同):實發工資=5000-400(養老保險)-100(醫療保險)-10(失業保險)-600(住房公積金)-11.70(個人所得稅)=3878.30(元)。即應發工資是5000元,實發工資是3878.30元。
應稅工資
應稅工資是依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即勞動報酬在扣除免稅項目后的應當按國家規定繳納所得稅的部分。
而此處提到的“勞動報酬”,即應當是應發工資。應發工資中所有的組成項目,都在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范圍之內。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勞動者個人應當承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以及住房公積金是在免稅范圍內的。
我國對勞動者繳納個人所得稅是有免征額的,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免征額為3500元。因此,月工資收入在3500元以下的,無須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稅工資=應發工資-各項社會保險費中應由個人承擔的部分-住房公積金-個稅免征額(3500元)。
稅前工資
稅前工資指繳納個人所得稅前的應發工資。因為社會保險費不計入計稅所得額,所以稅前工資是沒有扣除社保費用的。稅前工資等于應發工資。
稅后工資
稅后工資指的是稅前工資扣除個人所得稅、“五險一金”中的個人繳納部分后,長沙公司注冊,實際得到的工資收入。稅后工資等于實發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