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債利息支出能否扣除?涉及企業多,金額大,呼吁政策盡快明確
時間:2019-09-27 22:22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今年11月26日,吉林財經大學大企業稅收研究所與北京鑫稅廣通稅務師事務所聯合主辦了永續債稅務處理研討會,來自事務所、高校和企業的財稅專業人士,對永續債的稅務處理問題展開了討論。與會人士希望,有關部門盡早解決永續債利息支出能否扣除的問題。
永續債發展迅速
永續債作為一種新興的投融資方式,具有比較鮮明的特征。北京鑫稅廣通稅務師事務所副總經理徐賀介紹,永續債是指沒有明確到期日,或期限非常長的債券,發行公司有贖回的選擇權,并有權決定是否遞延付息。持有人不能要求清償本金,但可以按期取得利息。實際操作中,常會附加贖回及利率調整條款,例如發行方到期不贖回的利率跳升機制,對分紅、減資的限制條款等。永續債兼具債權屬性和股權屬性。近年來,永續債券發展迅速,越來越多的企業集團選擇發行永續債來實現融資目的。
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部副部長李靜在研討會上介紹了中鐵股份的永續債發行情況。據他介紹,中鐵股份2014年~2015年共發行了三期期限為5+N年的永續性中期票據,每年按發行利率向投資者支付利息,于第5個和其后的每個付息日,中鐵股份有權按照面值加應付利息贖回中期票據。在發行方案中,還對強制付息事件及利息遞延下的限制事項作了規定。李靜表示,公司永續債規模累計100億元,每年需支付利息近9億元,這些利息支出能否稅前扣除對企業影響很大,而現階段,我國永續債的相關稅收規定尚不明確,實務操作中存在一定爭議。
能否扣除有爭議
徐賀介紹,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金融負債與權益工具的區分及相關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4〕13號)的規定,永續債在會計核算上根據不同情形,可分別確認為“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確認為“金融負債”的,支付的利息計入當期損益;確認為“權益工具”的,支付的利息通過所有者權益核算,不影響損益。實際操作中,除南昌軌道交通集團、貴陽城市軌道交通公司、溫州鐵路與軌道交通集團等幾家發行人將永續債確認為金融負債外,絕大部分發行人將永續債確認為權益工具。
在稅收處理方面,永續債屬于權益性投資還是債權性投資,是決定其利息支出能否稅前扣除的關鍵。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教授劉穎介紹,權益性投資和債權性投資有著不同的所得稅規定。
在權益性投資的稅務處理中,被投資方支付的股息、紅利不得作為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投資方獲得的符合條件的股息、紅利則免征企業所得稅。
而債權性投資則相反,發行方支付的不超過標準的利息可在稅前扣除,投資方獲得的利息收入要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永續債屬于權益性投資還是債權性投資,業界存在不同觀點。
據了解,對兼具股權性質和債權性質的混合性投資業務,現階段主要的稅收規定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混合性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1號,以下簡稱41號公告)。公告中設置了5個條件,主要是發行方需按約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有明確的投資期限或特定的投資條件,并在投資期滿或者滿足特定投資條件后,被投資企業需要贖回投資或償還本金;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凈資產不擁有所有權;投資企業不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投資企業不參與被投資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同時滿足這5個條件的混合性投資,可按照債權性投資業務進行稅務處理。
業界有一種觀點認為,永續債發行方可選擇遞延付息,且有權決定是否贖回,不能同時滿足41號公告中的5個條件,因此永續債應屬于股權性投資,發行方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但在徐賀看來,永續債發行方對購買方存在利息支付義務,且購買方并無參與經營決策和利潤分配的權利。在清償順序上,永續債一般也等同于其他高級債,長沙工商稅務,優先于普通股與優先股。因此,永續債應屬于債權性投資,發行方的利息支出應允許在稅前扣除。劉穎認為,永續債基本滿足了41號公告中的5個條件,從經濟實質上看,確實屬于債權性投資。
盼政策盡快明確
在實際操作中,由于相關政策尚不明晰,很多企業都不知道該如何作出相應的稅務處理。在2017年度匯算清繳即將開始之際,企業希望相關政策能夠盡早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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