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所得一律不得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嗎?
時間:2019-09-27 22:29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編者按:在實務中,常常發生股權轉讓行為,納稅人必須知道,發生股權轉讓行為,股權轉讓所得是否一律不得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只能進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現與大家探討如下。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當之處,還請海涵,并敬請指正。
在實務中,一些小微企業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進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那么,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進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轉讓股權所得,按照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方式申報納稅后是否存在法律風險呢?
有。有補繳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稅務風險。
為什么呢?
我國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7號 )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的相關規定,現就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公告如下:
一、專門從事股權(股票)投資業務的企業,不得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依法按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取得的轉讓股權(股票)收入等轉讓財產收入,應全額計入應稅收入額,按照主營項目(業務)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征稅;若主營項目(業務)發生變化,應在當年匯算清繳時,按照變化后的主營項目(業務)重新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征稅。
三、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企業以前年度尚未處理的上述事項,按照本公告的規定處理;已經處理的,不再調整。
根據以上規定,專門從事股權(股票)投資業務的企業,不得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依法按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取得的轉讓股權(股票)收入等轉讓財產收入,應全額計入應稅收入額,按照主營項目(業務)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征稅。
因此,并非股權轉讓所得一律不得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但是,依法按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長沙工商稅務,往往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第二條規定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后的余額,即差額確定應稅收入額,存在補繳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稅務風險。
溫馨提示各位: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小心股權轉讓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風險。
參考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7號)。
思考:具有股權投資業務的非專門從事股權(股票)投資業務的納稅人,是否不能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請說明您的觀點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