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丟失的不同處理,你做對了嗎?
時間:2019-09-27 23:34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發票丟失,在實務中不可避免,但對不同情形下如何處理,企業總是不是很清晰,因此屬于經常提問的問題之一。
其實,無論什么發票丟失,根據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第一,都要報告主管稅務機關,接受處罰,第二,都要登報聲明作廢,第三,如何再重新取得及是否可以以復印件入賬,專票已有明確的簡化處理規定,但普票憑證處理要看各地的規定,目前國家層面沒有明確政策規定。 以下分空白發票、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丟失處理分別進行說明。
丟失空白發票的處理
1、書面報告、登報作廢。
《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辦理發票掛失損毀報告應提供的材料(來源福建國稅):
(1)《發票掛失/損毀報告表》。
(2)登報聲明發票遺失作廢的版面原件、發票或復印件等證明材料。
2、接受處罰。
《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九)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
丟失普通發票的處理
1、書面報告、登報作廢。
《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參考《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普通發票管理中若干具體問題的公告》(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11號)第四條關于丟失發票作廢申明規定,我省國稅系統管轄的納稅人發生發票遺失和被盜等丟失情形時,必須選擇在市州級以上(含市州級)正式發行的報紙上刊登作廢聲明,并在向主管國稅機關書面報告后的7個工作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補充提供已登報申明作廢的證明等資料。
辦理發票掛失損毀報告應提供的材料(來源福建國稅):
(1)《發票掛失/損毀報告表》。
(2)刊登遺失聲明的版面原件和復印件。
2、接受處罰。
《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3、憑證處理。
各地的執行口徑有區別,以下地方政策供參考,具體建議咨詢主管稅務機關的意見: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增值稅普通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冀國稅發[2007]156號)第十七條規定,對丟失已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購買方可憑銷售方主管國稅機關開具的《丟失增值稅普通發票已報稅證明單》和記賬聯復印件到購買方主管國稅機關驗證相符后,憑記賬聯復印件及《驗證結果通知書》作為記賬憑證。
《陜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陜西省國家稅務局普通發票管理規定>的公告》(陜西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7號)第四十四條規定,納稅人已開具發票或已接收發票丟失時,應自納稅人發現丟失發票當日,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對丟失已開具發票的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視情節給予相應處罰,開具紅字發票對已丟失發票進行沖銷,在紅字發票票面注明已丟失發票的發票代碼和號碼,再重新補開發票。
對丟失已接收發票的納稅人,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根據需要向納稅人出具丟失證明,納稅人持此證明向對方單位重新索取發票。
《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山東省國家稅務局普通發票監控管理辦法>的公告》(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7號)第十九條規定,已開具發票的發票聯遺失的,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開票方丟失發票聯的,應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國稅機關,在縣級以上報刊登報聲明作廢、接受行政處罰后,作廢該份發票或開具相應紅字發票,并重新開具發票給受票方。
(二)受票方丟失發票聯的,可持縣級以上報刊刊登的作廢聲明和主管國稅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向開票方請求重新開具發票。開票方據此開具紅字發票后,為其重新開具發票。
遼寧省:依據遼寧省的文件規定,普通發票開具后丟失的,在取得丟失發票存根聯復印件并加蓋開票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和丟失發票開具單位主管稅務機關的證明后,允許入賬。(來源:大連市國稅局網上資料)
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理
1、書面報告、登報作廢。
《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被盜、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稅函〔1995〕292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丟失專用發票后,長沙代理記賬,必須按法規程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公安機關報失。各地稅務機關對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按法規進行處罰的同時,代收取“掛失登報費”,并將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名稱、發票份數、字軌號碼、蓋章與否等情況,統一傳(寄)中國稅務報社刊登“遺失聲明”。傳(寄)中國稅務報社的“遺失聲明”,必須經縣(市)國家稅務機關審核蓋章、簽注意見。(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被盜、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0號)規定,為方便納稅人,稅務總局決定取消納稅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生被盜、丟失時必須統一在《中國稅務報》上刊登“遺失聲明”的規定。)
參考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普通發票管理中若干具體問題的公告》(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11號)第四條關于丟失發票作廢申明規定,我省國稅系統管轄的納稅人發生發票遺失和被盜等丟失情形時,必須選擇在市州級以上(含市州級)正式發行的報紙上刊登作廢聲明,并在向主管國稅機關書面報告后的7個工作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補充提供已登報申明作廢的證明等資料。
辦理發票掛失損毀報告應提供的材料(來源福建國稅):
(1)《發票掛失/損毀報告表》。
(2)刊登遺失聲明的版面原件和復印件。
2、接受處罰。
《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3、憑證處理。
(1)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第三條規定,簡化丟失專用發票的處理流程: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可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或《丟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附件1、2,以下統稱《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可憑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和《證明單》留存備查。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2)機動車銷售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者丟失機動車銷售發票處理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6〕227號)規定,鑒于車主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時需要報送《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報稅聯),辦理機動車登記時需要報送《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注冊登記聯),因此,當消費者丟失機動車銷售發票后,可采取重新補開機動車銷售發票的方法解決。具體程序為:
(1)丟失機動車銷售發票的消費者到機動車銷售單位取得銷售統一發票存根聯復印件(加蓋銷售單位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
(2)到機動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蓋章確認并登記備案;
(3)由機動車銷售單位重新開具與原銷售發票存根聯內容一致的機動車銷售發票。消費者憑重新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發票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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