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年度查補收入咋納稅
時間:2019-09-27 23:35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在實務中,企業可能出于某種原因復查以前年度賬務,在復查過程中有時會發現存在漏記收入的情況。收入和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以下簡稱“三費”)、公益性捐贈支出以及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等事項存在關聯。那么,長沙公司注冊,企業自查查補以前年度的收入,可否對前述事項重新核算?
企業自查查補以前年度的收入,從會計和稅收角度衡量,實際上都屬于查補年度收入總額的一部分。如果把查補收入合并到查補年度,重新計算收入總額,重新計算“三費”扣除限額、公益性捐贈支出額以及彌補以前年度虧損額,查補收入年度計算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就是真實、準確的,也能還原被查年度財務成果核算的真實性;反之,查補收入年度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就不是真實的,財務成果核算也是不真實的。
目前,沒有特殊規定不允許企業自查查補以前年度的收入作為“三費”、公益性捐贈支出扣除基數以及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按照《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自查查補以前年度的收入可以作為“三費”扣除限額基數,查補收入產生的利潤額可以作為扣除公益性捐贈支出的基數,查補收入產生的應納稅所得額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同時,以查補收入計算扣除的“三費”和公益性捐贈支出,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的規定處理,即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作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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