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企業為員工提供餐飲服務的增值稅稅務處理
時間:2019-09-28 01:54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問題:餐飲企業為員工無償提供餐飲服務,進項稅額是否需要轉出?
討論熱烈,歸納起來有四種觀點:
屬于自我服務,不是增值稅征稅范圍,因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里不包括不征收增值稅項目,不需要轉出;
屬于自我服務,不是增值稅征稅范圍,但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屬于用于職工福利,進項稅額需要轉出;
視同銷售,其進項應可以抵扣。
爭議的焦點有兩個:一是是否計提銷項稅額,餐飲企業給員工提供的免費食品是“自我服務”屬于非經營活動,還是應視同銷售;二是進項稅額能否抵扣。本人認同第一種觀點,即餐飲企業為員工無償提供餐飲服務屬于自我服務,不是增值稅征稅范圍,因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里不包括不征收增值稅項目,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需要轉出。政策依據如下:
一、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屬于下列非經營活動的情形除外:……(三)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
二、《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關于營改增專項稽查工作的函》(稅總稽便函[2015]174號):“關于向內部人員提供免費通話問題: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九條相關規定,單位為員工提供應稅服務,屬于非營業活動中提供的應稅服務,不應對這部分服務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
三、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長沙工商代辦,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
根據上述規定,餐飲企業為員工無償提供的餐飲服務是“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稅務總局將其解讀為“自我服務”,屬于非經營活動的情形,不征收增值稅。目前,增值稅抵扣采用“排除法”,只要不屬于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情形的,就可以抵扣。由于納稅人發生不征收增值稅項目不在不得抵扣的范圍內,因此,餐飲企業為員工無償提供餐飲服務,其對應的進項稅額無需轉出。
問題延伸:如果餐飲企業將自產的食品作為福利發放給員工該如何進行增值稅稅務處理?
財稅[2016]140號文件第九條規定:提供餐飲服務的納稅人銷售的外賣食品,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偩重浳锖蛣趧斩愃緦Υ藯l款的解讀是,餐飲企業銷售的外賣食品,與堂食適用同樣的增值稅政策,統一按照提供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外賣食品”,僅指該餐飲企業參與了生產、加工過程的食品。也就是說,提供自產食品就是提供餐飲服務。由此可見,餐飲企業將自產的食品發放給員工的行為依然屬于“自我服務”的非經營活動,不在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內,不能按照“自產貨物作為職工福利”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同時,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需要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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