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稅會分析
時間:2019-09-28 05:27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所謂廣告費,是指企業通過各種媒體宣傳或發放贈品等方式,激發消費者對其產品或勞務的購買欲望,以達到促銷的目的所支付的費用。業務宣傳費是指企業開展業務宣傳活動所支付的費用,主要是指未通過媒體傳播的廣告性支出,包括企業發放的印有企業標志的禮品、紀念品等。經營企業發生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但對財務人員來說,如何正確對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進行會計和稅務處理,特別是稅務處理,存在一定的難度。本文對此進行梳理分析,以期對您的財務工作有所助力。
一、會計處理
企業在銷售產品、提供勞務等過程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作為期間費用記入“銷售費用”科目,期末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稅法規定允許超過比例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以結轉到以后年度扣除,對這部分結轉到以后年度扣除費用就形成了暫時性差異。借記“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貸記“所得稅費用”科目,后期扣除時,再做相反分錄予以沖銷,即借記“所得稅費用”科目,貸記“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
二、稅務處理
(一)扣除比例
1、一般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特殊行業規定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 )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計算扣除限額的基數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規定,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即扣除限額的基數包括收入總額和視同銷售收入。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的規定,企業通過正式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或《房地產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應確認為銷售收入的實現,可以作為計算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的基數。需要注意的是,以后會計上結轉預售賬款到營業收入時,應調減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的基數。
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對于這類企業來說,其投資收益和股權轉讓所得就是其主營業務收入,因此可以作為計算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的基數。
(三)籌建期間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15號)規定,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國稅函【2009】98號和國稅函【2010】79號文件)在稅前扣除,即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四)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分攤
- 上一篇:“營改增”后平銷返利實操問題
- 下一篇:交易性金融資產的稅會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