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資產損失扣除:認定要準確 程序要合規
時間:2019-09-28 06:18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又快到年底,很多企業面臨準備資產損失申報扣除的任務。根據往年為企業提供涉稅鑒證服務的經驗,企業在資產損失扣除中,應準確理解政策規定,注意程序合規。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以下簡稱25號公告)規定,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同時,明確規定了資產損失類型、稅前扣除的條件、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范圍及各項程序,特別是申報扣除時提供的證據資料等內容。筆者在梳理做過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業務時發現,企業在資產損失報備上,對自身出現的實際資產損失要向主管稅務部門報備的意識模糊,長沙代理記賬,且不知道報備的程序,有些甚至一無所知,這容易給企業帶來稅務風險。
資產損失是企業經常遇到的事項,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由于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的資產的短缺、毀損、盤虧、被盜等損失(不包括企業發生的合理損耗)。從法律角度上,資產損失可劃分為實際資產損失與法定資產損失兩類。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需要企業注意的是,與企業的生產經營無關的資產、違法支出的資產、企業未按獨立交易原則向關聯企業轉讓的資產損失,不得稅前扣除;房屋(建筑物)固定資產在未足額提取折舊前改擴建發生的資產損失也不能直接稅前扣除,而是要計入改擴建后的固定資產計稅基礎,以計提折舊方式稅前扣除。
企業在實際發生財產損失時,首先要認真清查,在認定財產損失時應明確資產損失的真實性,并合理采集資料,準確把握“實質重于形式”,在認定時應綜合考慮稅收法規和財務處理等各方面。
稅前扣除:申報程序要合規
企業對于已核實的資產損失,需要在稅前扣除的,應按25號公告的規定,統一采取申報制。企業資產損失申報分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清單申報項目,可按會計核算科目歸類并匯總,然后再將匯總清單報送稅務機關,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資料留存備查。專項申報項目,應逐項(或逐筆)報送申請報告,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25號公告以列舉方式規范了可采取清單申報方式的資產損失,并明確了可采用專項申報方式的資產損失。另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零售企業存貨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因國務院決定事項形成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8號)也對采用專項申報方式的企業資產損失做了補充和明確。企業應按照規定,結合自身資產損失形式,合規選擇申報方式。
企業自查:稅收風險要關注
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申報制下,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不需要稅務機關的事前審核,但卻相應增加了企業的涉稅風險,如果多報、錯報資產損失導致少繳稅款的,可能被定性為偷逃稅。
實施申報制后,從表面上看稅務機關是放權了,有些企業也以為在權力上獲得了利益,維護了納稅人的權益,但實質上企業的稅收風險卻增加了。因此,放權后的企業如果沒有按規定的條件做好資料的完整備查,極有可能成為定時炸彈,被稅務機關檢查后按偷稅處理。
為此,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資產損失內部核銷管理制度,及時收集、整理、編制、審核、申報并保存資產損失稅前扣除證據材料,方便稅務機關檢查,以降低自身稅收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