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條文中“等”字該如何理解?
時間:2019-09-28 06:26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近日,因為一個“等”字,筆者與同事之間就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能否在土地增值稅中扣除的問題發生了爭論。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關于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表述是這樣的: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包括土地征用費、耕地占用稅、勞動力安置費及有關地上、地下附著物拆遷補償的凈支出、安置動遷用房支出等。同事認為文中有一個“等”字,那么拆遷補償費就不應局限于列舉的項目,應該還有類似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項目的其他補償費支出,因此可以扣除。而筆者認為,細則所采用的是正列舉的方式,而且在業界一直有“等里不等外”的說法,因此不能扣除。一個“等”字,理解不同,結果迥異,對納稅人造成的影響很大,也給稅務機關帶來了爭議和風險。
就“等”這個字來說,漢語的通常含義有10種,其中一種是“表示列舉未盡,或用于列舉煞尾”,就是說“等”出現在列舉性表述后面的時候會有兩種不同的意思。那么,落實到具體的稅收條文中,該如何理解呢?
筆者對收集到的稅法中的“等”進行了分類:第一類是在列舉性表述后面只后綴一個“等”字,而其后面就是標點符號,這種情況,可以理解為列舉煞尾,作“等里不等外”的理解。如車船稅法中“包括半掛牽引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等。”的表述。
第二類是在“等”后面有一個限定性的表述,在這個限定性表述中有修飾詞語、有被修飾的名詞或名詞短語,這種情況,可以理解為列舉未盡。如企業所得稅法中“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表述。
第三類是在“等”字后面直接有一個名詞或名詞短語,是對列舉的具體內容的性質說明,其前面沒有限定性的修飾詞語,這種情況可以理解為列舉煞尾。如企業所得稅法中“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表述。
第四類是在“等”字后面有一個“后”字,而“后”字后面的內容不是對列舉的每個內容的性質說明,而是與列舉整體內容有聯系的表述內容,這種情況,可以理解為列舉煞尾。如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清算所得,是指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者交易價格減除資產凈值、清算費用以及相關稅費等后的余額”。
第五類是在“等”字后面的表述不是對列舉的具體內容的性質說明,也不是限定性表述,而是對列舉內容進行處理的文字表述,這種情況,可以理解為列舉煞尾。如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實際管理機構,是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的表述。
第六類是在一段表述之后,加上“等等”兩字,這一類就明顯是列舉未盡了。
這樣看來,除了在“等”后面有限定性表述和第六類的用法外,基本上可以作為列舉煞尾來理解。當然,這只是對“等”在稅法中如何理解的一個思路,具體如何應用,還是需要稅法的制定機構能有一個明文的政策解讀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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