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稅征管中幾個問題的探討
時間:2019-09-28 06:28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環境保護稅(以下簡稱環保稅)具有獨特的技術規范和征管特點,2018年環保稅開征在即,筆者在開征實施準備過程中總結了相關的幾個問題,供大家參考。
一、環保稅征稅范圍與排污費征費范圍是否一致
從大的分類講,排污收費項目和環保稅的稅目都包括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四類,征收范圍基本一致,但也存有些差異,兩者范圍并不完全重合。
環保稅和排污費對應稅(費)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范圍的規定基本一致,都是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對排放口的前三項大氣污染物征收排污費或環保稅,區分第一類水污染物和其他類水污染物,對第一類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項、對其他類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項征收排污費或環保稅,而且每類污染物種類也都一致。但是2015年石油化工行業和包裝印刷行業實行揮發性有機物(屬于大氣污染物)排污收費試點,而揮發性有機物種類較多,征收管理比較復雜,最后沒有將其列入環保稅稅目,但揮發性有機物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成分已經在稅目之中。
對固體廢物而言,排污費是對無專用貯存或處置設施和專用貯存或處置設施達不到環保標準(即無防滲漏、防揚散、防流失設施)排放的工業固體廢物征收。而環保稅法并未將固廢限定在工業領域,《環保稅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第五條規定固體廢物既包括工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也包括醫療、預防和保健等活動中產生的醫療廢物。固體廢物征稅范圍是否擴大要看實施條例頒布后的具體內容。
環保稅只對工業噪音征稅,而排污費是對包括工業噪音、建筑噪音等在內的噪音征收。此外,環保稅將機動車、鐵路機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納入征稅范圍,但是予以免稅,而此前則是不征收排污費。
對于建筑噪音、揮發性有機物等這類沒有列入環保稅征稅范圍而又屬于排污費征收范圍的明年起是否繼續征收排污費,需要進一步研究明確。
二、稅額標準有無發生變化
環保稅的稅額標準是以現行排污費收費標準為基礎的,但部分污染物稅額法定最低標準有所提高。
廣東省2016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氣污染物排污費征收標準是1.2元/當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外的其他大氣污染物(如一般性粉塵、工業粉塵、煙塵、建筑揚塵、甲苯等)征收標準是0.6元/當量;水污染物中的化學需氧量和氨氮、五種重金屬(鉛、汞、鉻、鎘、類金屬砷)征收標準是1.4元/當量,水污染物中的其他水污染物(懸浮物、ph值、動植物油等)征收標準是0.7元/當量。但環保稅法稅目稅額表已將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最低稅額標準進行統一,大氣污染物是1.2元/當量,水污染物是1.4元/當量。
環保稅法在現行排污收費標準規定的下限基礎上,增設了上限,即不超過最低標準的十倍,既考慮了地方的需求,又體現了稅收法定原則,各省可以在上述幅度內選擇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體適用稅額。廣東目前正在制定大氣和水污染物具體適用稅額,傾向提高有關標準。
對固體廢物而言,除了粉煤灰由原先的每噸30元稅額將為每噸25元外,煤矸石、尾礦、危險廢物、冶煉渣、爐渣、其他固廢的稅額標準維持不變。對噪音而言,環保稅法將原先排污費噪音的16檔稅率標準(每超標1分貝算一檔稅率)調整為6檔,事實上降低了有關稅額標準。比如原先超標準1分貝、2分貝、3分貝的稅額分別是每月350元、440元和550元,現在環保稅法將超標1-3分貝的歸為第一檔,長沙公司注冊,按350元每月征收。
三、費改稅后納稅人稅負會否增加
對因工藝流程不變污染物排放基本處于平衡狀態的排污者而言,每月排放污染物種類和總量假定基本保持不變的前提下,費改稅后稅負是否增加,主要取決于省級人民政府在稅制實施方面的決定。
目前環保稅法取消了原先排污費征收中的差別征收排污費的規定(如超標加倍征排污費、淘汰的落后產能加倍征排污費),保留了低于國家或地方標準排放50%以上,減半征收的規定,并增設了一檔減排稅收減免,即: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規定標準百分之三十的,減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環保稅。環保稅法第九條第三款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污染物減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環保稅的應稅污染物項目數,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