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企業對外支付款項涉稅問題——利息篇
時間:2019-12-11 14:06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本網訊 隨著經濟的發展,境內企業與境外企業之間的貿易往來越來越多,很多境內企業在對外支付款項時對于是否應履行代扣代繳義務而感到困惑。為此,筆者結合現行稅收政策,就對外支付款項的幾種情況進行了歸納總結,供納稅人參考。今天為大家介紹境內企業對外支付款項利息的涉稅問題。
一、營業稅
?。ㄒ唬┚硟绕髽I向境外支付借款利息需要繳納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從上述規定可以得出,對于境外企業或者個人將自有資金貸款給境內企業按新營業稅條例及其細則的規定,屬于接受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的情形,應在境內繳納營業稅。
?。ǘ┚硟葘嶋H支付企業負有代扣代繳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營業稅扣繳義務人:(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因而,長沙公司注冊,對于境外貸款企業而言,如果其在我國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也沒有境內的代理人,則境內購買方應作為利息支付的營業稅代扣代繳義務人。
(三)扣繳義務發生時間: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
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營業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
條例第十二條所稱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是指納稅人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項。
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因而,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為按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如果未簽訂合同或者合同未約定付款日期的,則應于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而扣繳義務的發生時間同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一致。
通常情況下,對于利息的支付有兩種方式:按年或者按季付息到期還本的形式,還有一種是合同約定中間年度不需付息,于約定的期限結束前進行一次性還本付息,那么對于這兩種情況仍需按上述規定進行判斷,即扣繳義務時間也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即合同約定的付息期間。如果企業與境外企業簽定了合同為按季或者按年付息,則應于合同規定的付息時間履行代扣代繳營業稅義務,而如果企業所簽訂的合同中約定在3年后或5年后一次到期還本付息,則企業也應于3年后或者5年后的到期支付利息時履行代扣代繳營業稅。
二、個人所得稅
如果境內企業是向境外的個人借款,則在向外籍個人支付利息時還需要注意應代扣代繳該部分利息的個人所得稅。
?。ㄒ唬﹤€人所得稅繳納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于境內的解釋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稅法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款所說的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所說的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