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9]31號、財稅[2009]34號解讀:文化企業轉制相關稅收政策
時間:2019-12-16 13:45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關于文化企業的稅收規定,在2005年3月29日我國曾下發過《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后企業的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號(注: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本文2008.12.31日停止執行),《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文化體制改革試點中支持文化產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2號(注: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本文2008.12.31日停止執行),這兩個文件在2008年12月31日已經停止執行。在這之后,文化企業的稅收政策該如何執行呢?
近年來我國稅收政策變化較快,如2008年1月1日起執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2009年1月1日起執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但細讀這些政策,均未專門提到文化產業。
去年,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于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和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兩個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114號),文件執行期限為五年(即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此文件的下發加快了相關稅收政策的出臺,也讓更多的業內人士提出了相同的問題: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后享受哪些稅收優惠政策?電影發行企業可享受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廣播電視運營服務企業可享受那些稅收優惠政策?文化企業進出口業務享受哪些稅收優惠政策?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和文化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享受哪些稅收優惠政策?等等。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和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兩個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114號),進一步推動文化體制改革,促進文化企業發展。2009年3月26日、27日,我國分別下發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34號和《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兩個稅收文件,執行期限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34號規定: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對其自用房產免征房產稅。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產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自注冊之日起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稅。
此外,對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中資產評估增值涉及的企業所得稅,以及資產劃轉或轉讓涉及的增值稅、營業稅、城建稅等給予適當的優惠政策,具體優惠政策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根據轉制方案確定。
通知所適用的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是指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的事業單位;轉制包括文化事業單位整體轉為企業和文化事業單位中經營部分剝離轉為企業。
通知適用于文化體制改革地區的所有轉制文化單位和不在文化體制改革地區的轉制企業。有關名單由中央文化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
二、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的規定,長沙工商稅務,相對于前些年的相關政策,主要有以下幾點變化:
1、明確了具體優惠項目及操作方案。如通知第五款規定:在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內,依據《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和《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科發火[2008]362號)的規定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文化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允許按國家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的具體范圍由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中宣部另行發文明確;第六款規定:出版、發行企業庫存呆滯出版物,紙質圖書超過五年(包括出版當年,下同)、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縮微制品)超過兩年、紙質期刊和掛歷年畫等超過一年的,可以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據實扣除。已作為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呆滯出版物,以后年度處置的,其處置收入應納入處置當年的應稅收入。
2、明確了政策銜接問題。通知第八款規定:對2008年12月31日前新辦文化企業,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可以按照財稅[2005] 2號(已失效)文件規定執行到期。
3、擴大了優惠范圍。通知第九款規定:本通知適用于所有文化企業。文化企業是指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的企業。文化企業具體范圍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