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地稅明確2008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操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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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是新企業所得稅法開始實施的第一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也將按照新的政策規定執行。為了方便納稅人,深圳市地方稅務局日前發布關于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有關事項的通告(深地稅告[2009]3號)(以下簡稱《通告》),明確執行中的相關事項。
《通告》分別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匯算清繳事項進行了明確。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方面,《通告》指出,凡在納稅年度內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或在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和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無論盈利或虧損,除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外,均應按照稅法及有關規定,在2009年5月31日前完成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由于我局開發的企業所得稅征管系統定于2009年4月1日啟用,屬于我局管轄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應于2009年4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期間完成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
納稅人在辦理年度匯算清繳時,應按稅法規定自行進行納稅調整,自行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預繳稅款情況,計算全年應補(退)所得稅稅款,并于2009年5月31日前通過互聯網申報或到主管的深圳市地方稅務局所屬區地方稅務局(稅務所)上門申報年度企業所得稅,并于辦理申報時一并報送相關報表、資料。主要有: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企業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相關附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事業單位為各類收支與結余情況、資產與負債情況、人員與工資情況及財政部門規定的年度會計決算應上報的其他內容);備案事項的相關資料;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它資料。?
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方面,《通告》明確,凡在2008年12月31日前登記開業的各類實行查賬征收的個體工商戶業主、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投資者,在2008年度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依法進行個人所得稅的匯算清繳及年度納稅申報。
個人所得稅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清繳,應按稅法規定自行進行納稅調整并計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繳稅額,根據預繳稅款情況,計算全年應繳應退(補)稅額,在2009年3月31日前向深圳市地方稅務局所屬區地方稅務局(稅務所)報送生產經營所得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表,并附送年度會計決算報表和預繳個人所得稅納稅憑證。如投資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中含有合伙企業的,長沙公司注冊,投資者還應報送生產經營所得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總申報表,同時附送所有企業的年度會計決算報表和當年度已繳個人所得稅納稅憑證。
此外,《通告》還指出,納稅人如發生《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2003]5號)及《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和《國務院關于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7]33號)文件中規定取消的審批事項,應向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并進行登記備案。對于取消審批手續的減免稅項目和不需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項目,納稅人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號)的規定提請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自登記備案之日起執行減免稅,納稅人未按規定備案的,一律不得減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