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公司中標分公司(財務獨立核算)施工的財稅法風險管控策略
時間:2020-04-18 16:06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建筑企業總公司中標,分公司施工分兩種情況:一是財務獨立核算的分公司施工;二是財務統一核算(以總公司的名義進行統一財務核算)的分公司施工。實踐中存在的總公司中標分公司施工,由于工程所在地政府要求把工程項目的各項稅收都留在工程所在地財政部門的原因,外來施工企業在工程施工所在地成立的分公司都必須要求財務獨立核算。
(一)總公司中標分公司(財務獨立核算)施工的項目存在的法律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6號)第29第3款、《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建市[2019]1號)第五條、建市[2019]1號第十二條第(一)和第(二)項政策規定,沒有建筑資質的分公司承接工程業務是違法行為。
總公司是獨立法人,可以對外承接業務,簽訂合同,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而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在建筑領域,分公司不是法人因而沒有建筑資質,總公司有是獨立法人而且具有建筑資質。
因此,總公司中標后與分公司簽訂轉包合同的行為也是一種違法分包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第4條的規定,承包人違法分包或違法轉包建設工程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134條的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二)總公司中標分公司施工(財務獨立核算)的法律風規避策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法典》的規定,由于分公司不是法人單位,因此,分公司沒有建筑資質,分公司沒有資格從事建筑工程的招標投標工作。實際中出現的總公司中標分公司施工的現象,必須采用以下策略規避法律風險。具體的實際操作要點如下:
1、招投標環節的法律風險規避策略
基于建筑總公司是法人單位,分公司不是法人單位的考慮,在招投標環節,必須由建筑總公司參與投標,分公司絕對不可以參與投標。因此,在業主或建設單位發出招標文件后,建筑總公司必須以建筑總公司的名義進行投標,編制投標文件參與競標工作。
2、建筑總承包合同簽訂環節的法律風險規避策略
如果建筑總公司參與競標,中標后,必須由建筑總公司與發包方或建設單位簽訂建筑總承包合同,絕對不允許分公司與建設單位或發包方簽訂建筑總承包合同。
3、建設單位或發包方所在地的政府必須要求中標的總公司設立分公司施工的法律風險規避策略
當前,全國各地的地方政府為了把工程項目的全部稅收,包括不限于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留在工程施工所在地財政部門,強制要求外來施工企業在當地成立分公司進行施工。為了配合地方政府搶奪稅源的意愿,外來施工企業必須要在工程施工所在地成立分公司,讓分公司進行施工,必須采用以下合同策略規避總公司中標分公司施工的法律風險規避策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二條的規定,建筑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后,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筑服務,并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并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的建筑企業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基于此文件的規定,建設單位或發包方所在地的政府必須要求中標的總公司設立分公司施工的法律風險規避的合同策略如下:
中標的建筑企業總公司、總公司設立的分公司、建設單位或發包方必須簽訂三方協議,或中標的建筑總公司與其設立的分公司簽訂內部授權協議,授權建筑總公司設立的分公司為法包方或建設單位提供建筑服務。三方協議或授權協議書上必須明確約定以下四項事宜:
第一,約定建筑總公司在工程所在地分公司全權履行建筑總公司與發包方或建設單位簽訂的建筑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各項事項。
第二,約定建筑總公司與發包方或建設單位進行工程進度結算或最后的工程決算。
第三,約定發包方或建設單位直接支付工程款給建筑分公司;
第四,約定建筑分公司直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給發包方或建設單位。
二、稅務風險管控策略
(一)稅務風險
在建筑總公司中標,分公司施工的情況下,出現以下兩種的稅務風險:
1、總公司中標分公司(財務獨立核算)施工的項目不可以在工程所在地差額預繳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