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發[2020]16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辦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時間:2020-05-20 11:08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辦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辦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辦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部署會議精神,依法妥善辦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執行案件,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依照法律、司法解釋相關規定,結合執行工作實際,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充分發揮執行工作的服務保障作用。各級人民法院要充分認識此次疫情對經濟社會產生的重大影響,立足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大局,充分利用“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成果,有效發揮“統一管理、統一指揮、統一協調”工作機制作用,平穩有序推進執行工作。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且具備強制執行條件的,要持續加大執行力度,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尤其是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生活困難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涉疫情執行案件辦理過程中,要準確理解和適用法律,進一步突出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依法審慎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平衡協調各方利益,在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同時,最大限度降低對被執行人權益的影響,積極引導當事人以和解方式化解矛盾糾紛,為統籌推進經濟社會發展各項工作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二、依法中止申請執行時效。在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行使請求權,債權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主張申請執行時效中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準確把握查封措施的法律界限。堅決禁止超標的查封,嚴禁違法查封案外人財產,暢通財產查控的救濟渠道,加大監督力度,切實防止違法執行或采取過度執行措施影響企業財產效用發揮和企業正常運營。做好審判程序與執行程序的銜接,人民法院審理涉疫情民事案件,要加大對財產保全申請的審查力度,對明顯超出訴訟請求范圍的超標的部分保全申請,依法不予支持。當事人通過惡意提高訴訟標的等方式超標的申請保全,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就所受損失依法提起訴訟。
對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生活困難的被執行人,在不影響債權實現的前提下,人民法院應當選擇適當的查封措施。被執行人有多項財產可供執行的,應當選擇對其生產生活影響較小且方便執行的財產執行。對能“活封”的財產,不進行“死封”。查封廠房、機器設備等生產性資料,被執行人繼續使用對該財產價值無重大影響的,應當允許其繼續使用。被執行人申請利用查封財產融資清償債務,經執行債權人同意或者融資款足以清償所有執行債務的,可以監督其在指定期限內進行融資。查封被執行人在建工程的,原則上應當允許其繼續建設。查封被執行人在建商品房或現房的,在確保能夠控制相應價款的前提下,可以監督其在指定期限內按照合理價格自行銷售房屋。凍結被執行人銀行賬戶內存款的,應當明確具體數額,不得影響凍結之外資金的流轉和賬戶的使用。
四、有效防止執行財產被低價處置。充分發揮網絡司法拍賣公開透明、成本低、效率高、受疫情影響小的優勢,加快財產變價流程,降低變價成本,為執行債權人及時回籠資金、減輕資金周轉壓力、恢復生產經營活動提供有力保障。在疫情期間進行網絡司法拍賣,也要適當考慮疫情影響和財產實際情況,把握好拍賣時機,有效實現財產變現價值最大化。被執行人有充分證據證明疫情期間進行拍賣將嚴重貶損其財產價值,申請暫緩或中止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拍賣過程中,應當及時全面客觀披露財產現狀,充分發揮網拍平臺、拍賣輔助機構作用,做好拍賣財產在線推介,吸引更多市場主體參與競買。對財產價值較大、競拍參與度可能較低的財產,可以確定適當寬松的拍賣價款支付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