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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于繼承權的修改變化及涉稅處理

時間:2020-05-29 16:39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近日,民法典草案全文披露,其中繼承篇與現行的《繼承法》對比有很大的變化!繼承父母財產(尤其是房產)有了什么變化?是不是必須要到公證處立遺囑才能繼承財產?今天小編跟大家說說!

  變化一:財產范圍擴大

  現行《繼承法》當中,遺產范圍使用列舉的方式,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林木、文物、著作權等,而民法典草案則不再進行一一列舉,而是擴大為“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這意味著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財產,都屬于遺產,可以被繼承,網絡財產、虛擬貨幣等都概括其中。

  變化二:法定繼承人范圍擴大

  現行《繼承法》涉及繼承順序以及財產分配的主要是以下這幾條: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而民法典草案在總則篇就明確了比較大爭議的內容:胎兒的繼承權。

  一個胎兒還沒有出生,父親就去世了,那么這個胎兒有沒有繼承父親財產的權利?總則編草案中增加了對胎兒利益的保護,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這意味著,胎兒也可以繼承遺產或者接受贈與。

  另外民法典草案還擴大了《繼承法》上述第十一條的規定,擴大了繼承人的范圍:

  民法典繼承編草案第907條增加了代位繼承的適用范圍,具體修改為:“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如果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也就是將被繼承人的侄、甥也納入了代位繼承人的范圍。

  這個具體是怎么樣的情況呢?舉個例子:

  小明的父母以及爺爺奶奶都不在了,只有小明和大伯相依為命。小明的大伯有一天不幸離世,大伯一輩子沒有結婚,只有小明一個親人,那么小明可以繼承大伯的遺產嗎?

  按現行《繼承法》,小明不在法定的代位繼承范圍里,不能繼承大伯的遺產,遺產要被認定為無主財產,上交給國家。

  而民法典草案中侄、甥可代位繼承,小明就可以繼承大伯的遺產了。

  變化三:修改了喪失繼承權的情況

  現行《繼承法》中對喪失繼承權是這樣規定的: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而民法典草案,則增加了兩種情況:

  情況1:隱匿遺囑

  有人因為遺囑可能對其將來繼承財產不利,就借用自己保管的機會把遺囑藏起來。隱匿遺囑,嚴重的可以導致繼承權喪失。

  情況2:欺詐脅迫被繼承人設立遺囑

  繼承編草案還增加了一種繼承權喪失的情形: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喪失繼承權。

  比如說:王阿姨有一個兒子、一個女兒。女兒對王阿姨很孝順,但兒子則相反。有一天,王阿姨的兒子希望能得到她的財產,在家里用打罵、威脅、恐嚇等這些方式,逼迫王阿姨寫出一份遺囑,把所有的財產最后都讓他來繼承。

  按照此次草案增加的對繼承權喪失情形的規定,王阿姨的兒子就喪失了繼承權。

  變化四:新增繼承人寬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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