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審計環節中“甲供材”的涉稅問題處理
時間:2019-09-15 03:29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甲供材”,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現象。在建筑行業的實際操作全流程中,“甲供材”貫穿于工程概算、招投標、合同簽訂、財務核算、工程結算和工程審計等6大環節之中,要防范“甲供材”的涉稅風險,必須要有全流程管控風險意識,充分控制“甲供材”以上6大環節中的財稅風險。
筆者通過實踐調研顯示,在當前“甲供材”涉稅審計中,不少審計人員對“甲供工程”涉稅處理的稅收法律政策理解不透,存在嚴重的認識誤區,具體存在以下認識誤區。
認識誤區一:甲方必須按照“稅前工程造價×(1+3%)”作為終審工程價向施工方支付工程價款。
認識誤區二:由于“甲供工程”按照“稅前工程造價×(1+11%)”(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和“稅前工程造價×(1+10%)”(自2018年5月1日之后)作為工程造價的計價依據,施工企業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按照3%向甲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所以施工企業少繳納8%的增值稅,或者說甲方向施工企業多支付“稅前工程造價×(1+8%)”的工程款,導致國家財政資金的浪費。
以上兩種認識都是錯誤的,根本不符合國家的稅收法律政策規定,如果不加以糾正是有害于建筑行業的健康發展。
2、建筑企業“甲供工程”業務增值稅計稅方法選擇的稅法依據及分析
(1)建筑企業“甲供工程”業務增值稅計稅方法的稅法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七)款“建筑服務”第2項規定:“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在該條文件規定中有兩個特別重要的詞“可以”,具體的內涵是,只要發生“甲供材”現象,長沙代理記賬,建筑施工企業在增值稅計稅方法上,具有一定的選擇性,既可以選擇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即建筑企業向發包方開具11%的增值稅發票),也可以選擇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即建筑企業向發包方開具3%的增值稅發票)。另外,簡計稅方法是一種稅收優惠政策,根據國稅發[2008]30號文件的規定,企業要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必須在當地稅務機關先備案后享受,不備案不享受。即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實行的是備案制而不是審批制,企業只要將有關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料交到當地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進行備案即可。
《》()第一條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基于此規定,有關“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建筑服務,只要建設單位采用“甲供材”方式,建筑企業必須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計征增值稅”,而不能再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第一,享受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主體: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
第二,享受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建筑服務客體: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建筑服務;
第三,甲供材的材料對象:甲供只限于甲方自購“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四種
(2)分析結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七)款“建筑服務”第2項的稅收法律規定,關于建筑企業“甲供工程”業務增值稅計稅方法選擇問題,得出以下結論:
第一,建筑企業在發生“甲供材或甲供工程”業務時,在符合稅法規定的情況下,決定建筑企業選擇一般計稅方法還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的決定權在于發包方而不是地方稅務機關。
第二,建筑企業與業主或發包方簽訂包工包料的建筑合同,而且發包方的招標文件中沒有約定“不允許甲供材”的情況下,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建筑企業與業主或發包方簽訂有關業主或發包方自行采購建筑工程所用的部分主材、輔料、設備或全部電、水、機油的補充協議,在業主或發包方同意的情況下,建筑企業就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