爛尾樓(在建項目)收購后繼續開發再銷售全過程的涉稅處理
時間:2019-09-15 10:08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隨著中國的改革開放,房地產企業逐漸成為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房地產行業帶來巨大的經濟利益,也使得許多商人趨之若鶩,但房地產行業也是一個高危符業,在建樓盤由于開發商破產,資金鏈斷裂,經濟糾紛,開發商違法違規等原因導致工程停工,無法繼續開發,衍生也爛尾樓銷售給其他開發商開發再銷售的經濟業務,收購方和被收購方該如何繳納稅款?
收購方收購爛尾樓(在建項目)后繼續開發再銷售的稅務處理,在全面營改增后,主要涉及到收購方和被收購方雙方的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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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收購方在轉讓爛尾樓(在建項目)環節的增值稅處理: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關于《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的規定“銷售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包括土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其他自然資源使用權。”轉讓土地使用權按照“銷售無形資產”稅目繳納增值稅。同時規定“轉讓建筑物有限產權或者永久使用權的,轉讓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所有權的,以及在轉讓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時一并轉讓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權的,按照銷售不動產繳納增值稅。”即轉讓在建項目應按“銷售不動產”繳納增值稅。
2、被收購方轉讓爛尾樓(在建項目)的銷售額確定:分新老項目分別確定銷售額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第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本辦法。自行開發,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和房屋建設?;诖硕愂照咭幎ǎ康禺a企業開發的爛尾樓(在建項目)是房地產企業在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和房屋建設的行為,屬于房地產企業自行開發的項目。因此,房地產企業轉讓爛尾樓(在建項目)的銷售額確定適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規定的銷售額確定規定,而不適用《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文件中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確定的規定。
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房地產老項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受讓土地時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同時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第四條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本辦法,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按照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對應的土地價款后的余額計算銷售額。
基于以上稅收政策規定,房地產企業轉讓爛尾樓(在建項目)的銷售額的確定分以下兩種情況處理:
一是房地產企業轉讓的爛尾樓(在建項目)是2016年4月30日之前建造的(或稱為房地產老項目),則銷售額為房地產企業轉讓爛尾樓(在建項目)向收購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二是房地產企業轉讓的爛尾樓(在建項目)是2016年5月1日之后建造的(或稱為房地產老新項目),則銷售額為房地產企業轉讓爛尾樓(在建項目)向收購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對應的土地價款后的余額計算銷售額。
3、收購方收購后繼續開發再銷售的增值稅處理:按照被收購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增值稅進項稅額進行抵扣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第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本辦法。自行開發,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和房屋建設。第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以接盤等形式購入未完工的房地產項目繼續開發后,長沙公司注銷,以自己的名義立項銷售的,屬于本辦法規定的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诖硕愂照咭幎ǎ召彿绞召徍罄^續開發再銷售的增值稅處理分以下兩種情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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