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回登記小規模納稅人注意事項總結
時間:2019-09-19 11:34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三個文件一脈相承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五條,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具體登記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一經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43號)第十條,納稅人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另有規定終出現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第二條,長沙工商代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已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位和個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其未抵扣的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執行
轉回小規模要點
1、有條件、有限期部分一般納稅人可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2、自2018年5月1日-2018年12月31日期間,部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符合條件的可以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并不是全部一般納稅人均可選擇轉回。
3、部分增值稅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的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如果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大于500萬的則沒有可能轉為小規模納稅人。也就是說原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在可轉登記期間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就沒有機會選擇轉回小規模納稅人了。
4、此通知第二條修改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已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能更恰當一些,原因是增值稅法規中的”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其他個人不可能成為一般納稅人。
5、前述三個文件均規定“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此次是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文規定。
6、文件規定轉回最后期限為2018年12月31日止,符合條件且想轉回的一般納稅人要結合企業實際情況,抓住時機。
7、《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條例第十一條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一)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二)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本條第一款所稱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